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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微信商家是否應納入監管?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微信的出現,壹些通過微信平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展成為壹個新的行業——微信商務。但此次發布的電商法二審稿並未將微信業務納入電商法的監管範圍。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將微信業務納入法律監管範圍”的建議。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會員:電商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針對假貨橫行、維權難等人們關註的熱點問題,草案進壹步強化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草案的第二稿提出: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對此,委員們建議,除了明確電商平臺中經營者的責任,還應明確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侯毅斌:

我建議增加壹項,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對通過其平臺銷售的商品的質量和真實性負直接責任。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由平臺經營者與平臺經營者協商解決。

委員:電商立法怎麽可以無視微信業務?

二審稿對電商平臺提出了進壹步的要求,但對野蠻生長的微信業務該如何監管?這也是消費者最關心的話題之壹。在昨天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也發表了意見。

以微信業務為代表的個人網商成為投訴的主要對象。

中消協公布2017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和服務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信業務為代表的個人網商是主要投訴對象之壹。

因為微信業務中部分經營者為個人,是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的“三無”經營者。另外,商家沒有實名制註冊,可以隨時刪除好友或者更換賬號,可以規避法律責任。而且壹旦消失,消費者很難找到對方,維權難度加大。

△資料圖/視覺中國

委員:微信業務也應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對於微信業務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微信業務與電子商務平臺中的經營者壹樣,也應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

該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平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並不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微信業務,從該條的很多條款來看也不適合微信業務。

微信業務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其實只是壹個電子商務平臺法規。2016年,微信業務從業人數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將達到8000億以上。因此,建議《電子商務法》納入法律條款,對微信業務進行推廣和規劃。總之,微信業務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如果微信業務規範得好,可以防止作弊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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