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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在行政事務處理中的應用

隨著信息經濟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壹種新興的交易運營模式在我國日益普及。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信息經濟的腳步,在20世紀90年代興起於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壹個新概念。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尚無統壹的定義。壹般來說,狹義的概念是指在開放的國際互聯網及其它網絡的環境下,通過服務器的運用,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企業間商業交易的壹種新型交易運營模式。

電子商務平臺以其開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網上實時的電子貨幣支付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了極其便利的購物方式。但網絡交易的隱蔽性,匿名性等特點也使商品的質量,售後服務更加難以得到保障,同時它也成為壹些人交易違法產品的平臺。例如近日,武漢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的轄區內就查處了壹起通過網絡購物方式銷售無中文標識產品的案件,涉案經營戶從進貨到銷售全部通過網絡和快遞公司完成,交易過程非常隱蔽,對工商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難。

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我們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需要解決的四大課題:

壹、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用電子網絡手段管理電子商務。

1、完善硬件設備,構建網絡環境。目前,有的地方電腦雖已普及達到辦公自動化,但有多數工商所和基層科室都無法瀏覽INTERNET網,無法涉足網上監管;

2、電子商務登記、查詢、統計分析等軟件建設本地化。目前各地都有比較成熟的登記受理系統、檔案管理系統、商標查詢、違法廣告監播等系統,如何引進、怎樣本地化、後期如何維護都是亟待解決;

  3、盡快引進技術人才,並加強應用人員的培訓。

技術人才是維護系統網絡正常運行並履行監管電子商務職

能的關鍵,業務人員的廣泛應用是基礎。

二、結合電子商務的服務功能,調整和制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

壹方面,是工商局全盤考慮,加強電子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的整體立法。尤其是有關域名註冊與商標權沖突的法律問題,必須由按照國際慣例,加強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各國的互通、合作,形成統壹的規範。各地無法自成體系。另壹方面,各地可結合職能,先行制定適應本地情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文件。

三、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傳統職能,發揮各業務部門的專業優勢與信息部門的技術特長,相互配合,***同探討對電子商務的服務與管理。

應從以下方面尋找服務與監管的切入點:

1、網上經營登記備案

主要是對轄區內網站的登記備案,應探討如下問題:

①網站登記程序:

包括受理、審查、核準、發放網上經營電子標識及編號、網上公告等,電子標識備案是網站登記的核心技術環節,也是電子商務管理的關健。

②網站登記備案的內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況,網站基本情況,尤其是網站登記和企業登記的關系等等。註冊號在網站登記中可作為備案號。

③需要進行網站登記的各種情況

網站經營者;

利用網站舉辦商品展銷會的行為;

利用網站發布廣告的行為;

利用網站進行網上購物、購書、拍賣等活動;

提供經營性的網絡內容、網絡技術服務者。

④網站及網上經營行為登記註冊的法律效力。

壹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應規定。如:規定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必須到“紅盾信息網”進行網站登記,未經登記的網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二要依靠技術手段,如解決發放電子標識的技術問題。

2、網站及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主要是對網上經營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現象如何監管進行探討。

①無照經營的網站不能獲得合法的備案登記資格,不得從事網上經營。

鑒於電子商務即網絡經濟的特點以及現階段應大力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對部分前置審批條件、超經營範圍及不良文化傾向的規定不易太細,既使太細了也難以監管,反而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套上“枷鎖”。

②網上虛假、違法廣告(含商業性和非商業性宣傳)行為責任界定;

③網上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變相傳銷行為責任界定;如變相的網上拍賣,網上非法集資等。

④網上商標侵權行為責任界定,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關系。

⑤網上合同的生效與監管;如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否可歸入“視聽證據”壹類,是否需要其它證據作補充。);網上違法合同及合同欺詐的界定與監管;對網上合同簽訂後單方串改行為如何從技術角度、備案角度監控等等。

⑥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壹方面,要探討電子商務中如何體現消法規定的消費者的九項權益;另壹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的完成需要涉及生產者、銷售者、配送機構等多個主體,經過商品信息溝通、網上支付、貨物配送等儲多環節,任何壹個“供應鏈”出現問題,都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因而,責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須加以研究。

⑦網絡市場的統計與分析

主要靠軟件功能來完成。

⑧網上辦公的實現

主要從軟件應用和提高應有人員電腦操作水平兩方面探討實現網上辦照、網上年檢、網上投訴等業務的途徑,從而實現工商部門與企業、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北京市局等壹些地方已實現了網上年檢、網上投訴等服務功能。

四、電子商務的管轄權與登記、監管職能部門。  

壹關於管轄權:電子商務無地域界限,從這個角度講,工商局可建立統壹的註冊與認證中心。但是,具體的監管還須落實到網絡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者所在地。因此,我們認為:

1、從登記的角度:應采用屬地登記與統壹備案相結合的原則。

用註冊號作為電子備案標識編號,可避免編號的混亂。

2、從監管的角度:屬地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

二關於登記、監管職能部門:

如前所述,電子商務的監管離不開電子網絡手段。各局均由信息部門的“紅盾信息網”進行登記備案。其監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電子商務“受害者”通過點擊“紅盾信息網”進行投訴,工商部門才介入管理。換言之,電子商務的登記、網上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現等環節,離不開信息部門。但是,網上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應該依靠相關處室。

就我局機構改革情況並結合信息中心應該得到加強這壹思路來考慮,我們認為:信息中心應承擔我市電子商務登記工作,具體監管由直屬分局承擔。信息中心與直屬分局之間應該有良好的配合,為搞好配合並留住技術人才,為加強對電子商務的服務與監管。(江岸分局 潘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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