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電子煙出口備案(壹)相關規定
1、已獲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等(以下統稱持證企業)是出口備案的主體,應當在全國統壹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及時完成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 2、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負責其自有品牌的出口電子煙產品和接受境外品牌經營主體委托生產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電子煙代加工企業負責其接受境外品牌經營主體委托生產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負責其自有品牌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 3、出口電子煙產品應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持證企業應當確保出口電子煙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符合前款規定。 4、持證企業應當在出口報關後30日內在交易平臺完成以下信息的備案: (1)產品名稱、商標權人、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等信息。 (2)產品質量和安全符合相關信息,所需材料: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或符合當地法律規定要求的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符合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證明材料。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持證企業應當作出符合我國標準相關要求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承諾,或提交有關檢驗檢測報告。 (3)產品出口委托協議、代加工委托協議、發票、裝箱單、報關單等文檔及其相關信息。 (4)其它需要備案的信息。 上述材料使用外文的,應當有與原文內容壹致的中文譯本。持證企業應在上述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在交易平臺更新。 5、持證企業應及時、準確、完整完成出口備案。持證企業的出口備案情況納入信用監管。出口電子煙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管控、出口備案信息的真實性作為核定生產規模的重要考量因素。 6、持證企業出口電子煙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應當接受本轄區煙草專賣局的監管。出口電子煙產品在境外引發質量和安全問題,相關企業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依法組織開展的核查處理。(二)辦理流程
出口業務備案主要流程:獲證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首先在交易管理平臺上註冊,創建企業主會員賬號,其中電子煙產品出口企業還需在“出口產品授權申請”頁面關聯出口產品,再填寫出口相關信息,最後同意“出口產品電子承諾書”。 企業完成出口報關後,在“相關材料”界面確認出口信息並上傳發票、裝箱單、報關單等單據完成出口業務備案。三、電子煙出口歐盟認證
電子煙歐盟市場規模龐大且不斷增長,但是歐盟委員會目前沒有統壹對煙草的管理辦法。歐盟27國對本國銷售的電子煙都有各自的規定,除了標準的CE合規要求外,有的國家還詳細規定了產品外包裝,個性化產品認證,包裝容器的顏色標識,時間標註方式,甚至網站設計都有詳細的規定。(壹)電子煙出口歐盟所需的基礎合規認證要求
1、歐盟ROHS指令; 2、歐盟REACH法規; 3、歐盟TPD(煙草產品指令)測試及通告; 4、FCM食品接觸材料測試; 5、電池運輸安全認證UN38.3、EN/EC62133、SDS/MSDS等; 6、歐盟電池指令要求; 7、歐盟CE認證; 8、歐盟毒物中心PCN-UFI.(二)歐盟TPD(煙草產品指令)
煙草產品指令Tobacco Product Directive(TPD)是用來規範和監督產品制造、銷售、展示(產品設計,包裝等)環節及所有煙草和煙草相關產品(例如電子煙產品)的法規。目前在歐盟大多數成員國,電子煙是按照娛樂消費產品被規範和管理,從2016年開始,電子煙及相關產品將接受TPD其中的第20章(article 20)的規管。1、產品電子通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1)制造商名稱和聯系方式; (2)成分清單及釋放物含量; (3)毒理學數據; (4)尼古丁劑量攝入量信息; (5)產品組成和生產過程描述; (6)產品質量和安全負責的聲明。2、煙油與貯液器的要求
含有尼古丁的煙油僅在專業的填充器內投放市場,且填充容器的體積不超過10mL,在壹次性電子煙或單次使用的煙彈中,煙彈或貯液器的體積不得超過2mL。3、尼古丁的相關要求
(1)含有尼古丁的煙油中,尼古丁含量不得超過20mg/mL; (2)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子煙的尼古丁釋放量應維持在穩定水平。4、電子煙TPD的測試要求
測試電子煙釋放出的煙霧中下列化學物質的含量,不含煙油產品測試前3項,含煙油產品測試全部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