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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法律禁止規定

電子煙法律禁止規定:

1、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

2、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

3、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必須保持壹致。

4、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場所、公***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電子煙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禁止舉辦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等。

5、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銷售網點。電子煙零售主體必須從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不得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警示標誌,不得利用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6、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及入境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2022年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煙草專賣局各項配套政策規定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運輸,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監管,並根據相關規定制作、隨附物流單證。

2、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國煙辦〔2022〕64號)。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確保出口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從事出口業務的,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出口備案。

3、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不斷改進政務服務,持續推動電子煙治理法治化規範化。依法接受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主體許可證的申請,並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關規定和辦事須知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電子煙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_

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_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第十九條_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壹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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