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構成侵權,因為店名(企業名稱)的註冊機關和商標註冊機關不是同壹個部門,註冊的法律不同。如果要判定侵權,要看當事人的店名是否是他人商標註冊成功後註冊的,對方商標是否真正投入使用,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是否與當事人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
但如果店鋪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他人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則涉嫌構成侵權,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我國實行企業名稱分級登記制度,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有核準權,但未建立全國聯網檢索系統,且受漢字組合限制,實踐中往往導致不同行政區劃登記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造成沖突。
在因企業名稱沖突而引發的訴訟中,由於雙方企業名稱均已合法註冊並具有合法來源,只有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才能通過判斷當事人主客觀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車的行為,是否有可能誤導公眾來確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確定是否侵犯企業名稱權。
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對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並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店鋪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只要不在同壹地理範圍,經營領域不同,就不構成侵權,前提是對方公司名稱不知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兩者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