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強制性標準《GB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以下簡稱“標準”》已於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服裝吊牌(包括洗水嘜、包裝等)應具備以下8項內容:
1、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必須標明廠名廠址,且廠名廠址必須是在工商部門註冊的。進口服裝可只標明產地,但是還須同時標明代理商在國內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2、產品名稱要求優先選用國家標準名稱,如“男西服”等;如標準無規定的,應選用不會引起誤解的名稱或俗名,如“休閑褲”等;允許使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但應在同壹部位上標註正常名稱。
3、號型要求按新號型標準標註服裝的規格,不允許單獨使用現行的“S、M、L、XL”等老號型規格,號型的標註應按人體的號(身高)和型(胸圍、腰圍)標註;考慮到壹些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目前仍允許同時標註新舊號型,但新號型宜在前。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標註:170/88A(M)。
4、纖維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標準的纖維名稱,不得使用俗名、學名、外來語等;如同件服裝的不同部分的纖維成分不同,則應分別標註,例如:棉褸的面料、填充料、裏料依次為純羊毛、100%滌綸、100粘纖,則正確的標註為面料:純羊毛,填充料:100%滌綸,裏料:100%粘纖。
5、洗滌方法要求必須標註服裝洗滌熨燙的方法,規定應依次標註水洗、氯漂、熨燙、幹洗、水洗後的幹燥等五大項目的操作方法,為消費者提供正確的洗滌指引。洗滌方法應采用標準圖形符號表示,可同時加註與圖形符號相對應的文字說明。洗滌五大項目應分別按以下規定標註:水洗:應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應標明采用何種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機洗)。氯漂:應標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劑漂白。熨燙:應標明能否熨燙;如能熨燙,應標明熨燙的方式(直接熨燙、墊布熨燙、蒸汽熨燙等)和熨燙溫度。幹洗:應標明能否幹洗;如能幹洗,應標明采用幹洗劑的類型。水洗後的幹燥:應標明水洗後的幹燥方式(懸掛晾幹、陰幹等)。
6、產品執行標準編號要求標明服裝執行標準的編號,向消費者明示服裝的生產和質量遵循的標準。
7、產品質量等級要求標明服裝按標準規定所屬的等級,如優等品、壹等品等。8、產品質量合格證要求服裝具備合格證,向消費者明示擔保產品已經檢驗合作。
其中上述3、4、5項,必須使用耐久性的標簽,縫制在服裝上。
後來又新增壹個
8、安全類別(特別是童裝和內衣類的必須標註)
安全標識:GB18401-2003A類嬰幼兒用品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以上並不包含條碼,所以條碼不是強制性要求的內容。但是正規的品牌壹般都有條碼,
條碼也分為兩種,壹種是制造商自己編制的條碼,只用於企業內部對商品的標識和檢索。還有壹種是根據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商品條碼證進行編制的條碼,這種條碼中除了包含商品本身的壹些信息外,還包含了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在技術監督局登記的企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