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雇主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他們平等地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任何壹方都可以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任何壹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2.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源於平等原則。雙方地位的平等要求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只能出於內心的意願訂立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壹致的原則
協商壹致原則要求雙方在勞動合同成立之前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有可能雙方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往往在具體條款上有分歧,比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然後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9月5日發布的《勞動法若幹條款的解釋》1994,既包括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後來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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