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全稱:北京市東城區教育委員會
簡稱:區教育委員會
性質:區教委是區政府負責本區教育工作的工作部門。
機構責任:
1.貫徹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北京市地方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推進依法治教;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負責本地區的教育工作,統壹管理、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事業;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3.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批本轄區國有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二級以下各類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履行監管職責,管理本轄區涉外教育單位;管理本區教育社會團體。
4.負責協調、指導和推進本地區學習型組織建設,擬定終身學習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5.負責教育改革和發展;組織實施北京市中小學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和基本教學要求;執行市教委教育技術裝備規劃和物資裝備配置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國家中小學教育課程計劃,管理本區中小學地方課程,選用本區中小學教材,評估和監測本區教育教學質量。
6.負責起草本區中等教育招生計劃;負責本區各類教育考試的組織管理,負責本區中專及以下學歷學生學籍管理。
7 .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學校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以及國防教育;組織和指導學生的社會實踐和校外教育。
8.負責本區教育系統人事管理,執行教育系統編制標準,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負責本區教師隊伍建設、教師資格認定和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9 .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教育經費;對各類學校學生實行北京市綜合成本核算辦法;負責統籌管理區級教育基礎設施投資、教育經費和教育附加費、教育救助和教育貸款;行政層面的國有資產和教育基本建設項目;監督教育預算的執行;負責本區助學貸款的管理。
10.負責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協調組織相關部門改善校內外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秩序;監督檢查校舍安全、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
11.負責管理和協調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負責中外合作辦學和人員出國(境)的審批。
12.負責本地區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的統壹規劃;負責語言文字的規範化;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以及教育信息技術的發展。
13.依法對本區教育系統的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對以區教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14.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加強對中央單位、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和駐區企事業單位的服務。
15.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