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福建晉江的喬丹體育成立於2000年,已於去年11月25日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首發申請,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1.125億股,計劃募資逾10.6億元。
盡管業內人士認為邁克爾·喬丹此番勝訴的可能並不高,但是法律及投行界人士均認為,訴訟本身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進。 喬丹體育:
未收到應訴通知
邁克爾·喬丹通過美通社發布稱,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微博),蓄意且毫無顧忌地使用邁克爾·喬丹的姓名並誤導中國消費者,“當我了解到有其他企業未經我許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號,甚至試圖利用我孩子的名字開展商業活動,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這壹行動的目的是保護我所擁有的姓名權及品牌。”
邁克爾·喬丹在聲明中稱,“這項訴訟的目的不在於經濟訴求,而是旨在對我姓名權的保護,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經濟賠償用於發展中國的籃球事業。”
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康乂昨日透露,現階段他們僅訴訟侵犯姓名權,並將提請相關精神賠償。法院已接受此案,但由於正處於立案階段,因此不能透露具體訴訟條款和金額。
喬丹體育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回應稱,截至2月23日午間,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事實上,對於自己所可能面臨的商標風險,喬丹體育早有預料。在去年11月21日公布的首發招股說明書中,“商標及商號風險”被喬丹體育列為首個“需要特別關註的風險因素”。
招股說明書指出,該公司商號及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喬丹”姓氏相同,目前發行人和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盡管如此,仍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將發行人及其產品與邁克爾·喬丹聯系起來從而產生誤解或混淆,提請投資者註意。
喬丹“贏面並不大”
顯然,喬丹體育對商標壹事早有戒備,其在商標上也是下足了工夫。
根據公司招股說明書,喬丹體育目前主要使用四個商標,包括兩個中文“喬丹”商標、壹個“QIAODAN”商標、壹個喬丹圖形商標。
除此之外,喬丹體育還擁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127項註冊商標。喬丹體育解釋稱,這些商標主要用於商標防禦和拓展產品範圍。
在這百余個商標中,就包括喬丹所指的以他的孩子命名的商標,“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四個商標,就與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英文寫法壹致。
喬丹這壹品牌也早已被中國官方認可。2005年“喬丹”圖形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9年“喬丹”中文文字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據了解,馳名商標的認定單位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之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雖然依照美國法律,喬丹體育構成侵權,但是對於邁克爾·喬丹此番在中國的官司勝算有多大,業內人士也有不同的說法。
曾經在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師王曉鵬認為,中國喬丹公司註冊使用的是商標權,而邁克爾·喬丹要主張的是自己的姓名權,不能簡單地認為,中國喬丹公司使用了“喬丹”這兩個字就侵犯了運動員喬丹的姓名權。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在美國,對於名人姓名的保護稱之為“形象公開權”,是指個人,尤其是公眾人物或知名人士,對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類似物的商業性利用行為實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盜用的權利。其是否被侵犯,壹是取決於壹個名字能否代表某人,二是將名字與使用背景相結合的後果。
服裝行業資深人士北京九派服務機構總經理邵立剛認為,邁克爾·喬丹訴訟的贏面並不大。“喬丹體育壹沒有直接使用邁克爾·喬丹的形象,雖然其使用的剪影,大家壹看都知道是籃球明星喬丹,但是這也不能說明問題,此外喬丹體育已經註冊了‘喬丹’商標,屬於合法使用,在被保護範圍內。”
中國喬丹“運球”
美國喬丹“上籃”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異議。
早在去年年底喬丹體育過會之後,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會生便在其公司網站上發表壹篇喬丹體育商標權法律風險的分析文章。
謝會生在文章中引用“張學友”壹案作例。潮陽市港軒制衣實業有限公司因其公司創始人名叫張學友,便以此申請了“張學友ZHANGXUEYOU及圖”的商標。但香港歌手張學友對此提出異議。最終,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謝會生表示,“既然中國名人的姓名可以得到保護,那麽為何國外名人的姓名被翻譯成中文後就不能受到保護呢?”
事實上,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合作的美國耐克公司,於1991年5月25日便對“MICHAEL JORDAN”申請了註冊商標。雖然此前,耐克公司對喬丹體育申請了8項防禦性商標異議,但仍被商評委予以駁回。這讓耐克這樣的國外公司很無奈。業內人士分析,這也是最終促成這樁訴訟成行的因素之壹。
對此,喬丹體育也有說法,其在招股說明書中稱,耐克公司飛人圖形註冊商標體現的動作是高難度上籃動作,喬丹體育的商標是普通運球動作,兩個商標區別度高,不會誤導消費者。
在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的消息傳開之後,很多消費者才恍然大悟。謝會生認為,從這點來看,喬丹體育還對競爭對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喬丹體育的商品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認。
可能會影響上市進程
但不管訴訟結果如何,此時爆發的商標之爭可能使得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受到打擊。
某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若喬丹體育目前還沒有拿到上市批文,其上市的不確定性將大大增加,至少要等訴訟結束後才能確定是否能夠繼續上市;若上市批文已經拿到,那也得暫緩發行進程,如果證監會認定該訴訟為重大事件,就極有可能召開首發會後事項,重新上會。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同樣認為,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只要法院受理該訴訟進行立案,那麽都將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知識產權無小事,只要是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壹般都會被認為是重大事件,而喬丹體育此次涉及的是其主要商標,更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件。”而目前法院受理訴訟申請的門檻比較低,“只要有初步證據,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受理。”陶鑫良介紹說,目前因為知識產權起訴而使得上市受到影響,甚至終止的情況並不鮮見。就喬丹體育來說,此時最好的方式是與邁克爾·喬丹達成和解,從而避免進壹步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