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7-17 內容來源: 中國網
案情介紹
2001年8月,案外人海南省椰寶食品廠向國家工商局申請註冊了“椰寶”牌商標,核定使用是飲料。由於“椰寶”牌飲料的口感純正,深受消費者的歡迎。案外人海南省椰寶食品廠為了使該商品能在我國北方地區得以暢銷,遂於2002年5月授權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公司為天津地區的獨家經銷商,有權在天津地區維護“椰寶”牌商標的合法權益,有效期為兩年。2003年1月,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某食品批發市場上發現被告章傑也做批發“椰寶”牌飲料的業務,原告將從被告處購得“椰寶”牌飲料送天津市技術監督局進行對比性檢驗,檢驗結論為被告批發的“椰寶”牌飲料並非由案外人海南省椰寶食品批發廠所生產。故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害其對“椰寶”牌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作為被許可人在商標專用權人的授權下,是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並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的,法院應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壹種意見認為,原告以“椰寶”牌飲料商品“獨家經銷商”的身份提起訴訟,指控被告商標侵權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評析
兩種意見的焦點;壹是“獨家經營權”的法律性質;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椰寶”牌商標的使用權或者說原告是否具備法律所確定的向被告主張商標侵權的主張資格。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有四
壹、“獨家經營權”只是對特定商品所享有的壹種物權
“獨家經營”屬於市場經營模式中的壹種。基於這種模式而產生的“獨家經營權”只是對特定商品擬享有的壹種物權,是在特定期間、特定區域內享有的、能給權利人帶來比其他銷售商更大的利潤空間。這種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能制約合同雙方,但這種約束力不應及於第三人
二、原告與案外人之間不存在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系
本案中,“椰寶”牌飲料壹經從案外人銷售給原告案外人對這壹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已經用盡,該權利也不會因商品的流通而已經用盡,同時該權利不會再因商品的流通而不斷地變換權利主體。另外原告與案外人也沒有約定商標使用許可,因此,不能違背客觀事實推定案外人與原告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系。
三、原告無權主張商標使用權
基於上述內容,筆者認為案外人的授權意思表示不明確,可以從壹下幾個方面理解;1.案外人授權原告直接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但終因原告不享有此權而無法提起訴訟;2.案外人授權原告代為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但需以案外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本案原告只能在特定期間、特定區域內行使訴訟代理權;3.案外人授權原告以商標使用權人的名義主張權利,但因本案原告與案外人之間不存在商標使用許可法律關系,故無權主張商標使用權。
四、原告不具備法律所確定的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原告既不是商標註冊人,也不是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所以原告不具備法律所確定的主體資格,其無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筆者認為享有“獨家經營權”的主體在不擁有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不能主張商標侵權,故第壹種意見認為原告以“椰寶”牌飲料商品“獨家經銷商”的身份提起訴訟,指控被告商標侵權,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的意見是正確的。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