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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的區別

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的區別如下:

1、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簽訂書面協議。其法律意義是,該種許可,連商標註冊人自己也不可以再行使用。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直接以自己名義可以維權。該維權直接來自於法律,不再需要許可人授權;

2、商標排他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並且不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該種許可,只有原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雙方使用,排除第三方使用。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可以自己名義可以維權;

3、商標普通許可,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使用,無數量限制。其法律意義是,該種許可,市面上可能會有多個使用人。如果發現商標侵權,必須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起訴。

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簽訂書面協議。其法律意義是:

1、該種許可,連商標註冊人自己也不可以再行使用。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直接以自己名義可以維權。該維權直接來自於法律,不再需要許可人授權。

商標排他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並且不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1、該種許可,只有原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雙方使用,排除第三方使用。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可以自己名義可以維權。

商標普通許可: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使用,無數量限制。其法律意義是:

1、該種許可,市面上可能會有多個使用人。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必須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起訴。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分三種類型,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各種類型的法律意義區別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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