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環保局
行政處罰決定
永環罰字[2012]第37號
被處罰人: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
工商註冊號:33028100201416。
法定代表人:朱。
住所:余姚市黃家埠鎮工業園A區
2012年3月23日,我局對妳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擴建熱鍍鋅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現已確定:
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位於余姚市黃家埠鎮工業園區,主營鋼材熱鍍鋅,總投資約3600萬元,產值約11億元。2012年3月22日,我局發現妳公司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擴建熱鍍鋅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目前公司有兩個熱鍍鋅車間,其中第壹車間年產5萬噸熱鍍鋅產品加工項目於2001獲得余姚市環保局批準,於2002年建成投產;第二車間於2005年完工。該車間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未通過環保審批。目前有6個酸洗槽,1輔助電鍍槽和1鍍鋅槽,還有幾個清洗槽,產量約26000噸。公司兩個熱鍍鋅車間酸洗池未安裝酸霧吸收處理裝置,酸霧無組織排放;生產廢酸和清洗廢水由黃家埠濱海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收集處理,廢水排放量約800噸/月。
我局認為,妳公司擅自擴建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及其生產使用,違反了《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汙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具體來說,有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企業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2年3月22日現場勘查記錄及現場照片壹套,用以證明檢查當日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熱鍍鋅生產、加工及設備建設的具體情況;
3.2 . 2065 438+02年3月26日查詢記錄,用以證明該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熱鍍鋅加工項目未經環保審批擅自擴建投產的事實;
4.1 .《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年加工5萬噸熱鍍鋅產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1份,《余姚市環保局2006年2月24日關於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環境保護的批復》(余環[2006 54 38+0]28號)1份,用以證明該公司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的原審批及現狀。
5.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有壹套《汙水排放及處理費繳款通知書》、《汙水收集及處理費繳款通知書》、《鹽酸及自來水發票》,用以證明該公司熱鍍鋅生產加工過程中鹽酸的使用及廢水排放情況。
5月31,2065438,我局作出[2012]3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5月31,2065438依法送達我局。妳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進行陳述或申辯,同時考慮到公司的規模、所經營的行業、危害程度和排汙強度,根據《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我局決定對妳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妳公司立即停止二車間熱鍍鋅生產加工建設項目的生產;
2.罰款25萬元。
妳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江東支行(銀行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57-773號)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每日處以罰款金額3%的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波市環保局
2012年6月13日
鍍鋅廠的汙染主要包括:
1.酸堿汙染:主要來源是電鍍前的工件清洗。
2.鋅汙染:主要汙染水體,對魚類等冷血動物有危害,對人體的危害相對較小。
3.鉻汙染:來源是鍍鋅後的鈍化工藝。鉻是重汙染源,尤其是六價鉻,具有很強的致癌性,屬於環保嚴控項目。
其他化學物質幾乎沒有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