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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頻去水印、網絡爬蟲與侵權認定

背景

原告運營快手短視頻APP,用戶從平臺下載的短視頻會有原告添加的、由“快手標識”和“上傳者的快手號”兩部分組成的水印。

被告開發和運營的涉案APP,有短視頻去除水印的功能,且為付費功能。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註冊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被告並索賠經濟損失50萬元。

訴辯意見

第壹,在線去水印功能的實現,是通過網絡爬蟲技術直接抓取原告存儲無水印視頻的地址,提供接口的鏈接轉換,用戶通過修改地址來下載不帶水印的視頻。在原告沒有通過robots協議禁止他人抓取平臺數據的情況下,原告上述行為不構成侵權。

第二,公司規模小,對原告的業務不構成威脅。

第壹類證據,與快手知名度、影響力、下載量、禁止網絡爬蟲等相關的證據。

主要是獲獎榮譽證書、廣告宣傳照片、媒體報道、下載情況、平臺服務協議等,用於證明:

第二類證據,與被告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主要包括:

第三類證據,司法建議書。

原告提交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互法建(2019)1號司法建議書,證實法院認定 水印的性質為表明身份屬性,標註制作者和傳播者信息,成為短視頻行業的使用慣例,宜認定為權利管理信息

第四類證據,與經濟損失計算相關的證據,主要包括:

被告除了對下載量達86億次提出異議,認為該數據可能存在刷單情況,對涉案app的應用情況沒有異議。

法院裁判

第壹,添加水印落入原告自主經營權範疇。

第二,其他經營者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擅自消除和改變上述水印標註。

法院認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為妨礙了快手app的正常運行,侵害了原告的經營者利益並據此獲得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至於被告提出的關於原告未通過robots協議限制他人抓取數據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原告行為的正當性,對此不予采納。

第三,關於原告經濟損失索賠訴求,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失和被告獲利,因此綜合考慮被告方涉案app的下載量、持續運營時間、收費標準,以及該app並非僅針對快手短視頻等,酌定經濟損失對應的賠償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

原告在同期對去水印類app發起批量維權,相關主張和舉證情況與本案基本壹致,但被告的行為模式、抗辯情況各有不同,法院酌定的判賠額相關比例也差異很大,明天可以找幾個有意思的案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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