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標註冊人不遵守使用註冊商標的規定而被撤銷或者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已經喪失的。但為了防止商品來源的混淆,《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應當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經核準,這壹規定不是為了保護被撤銷或者註銷的商標的權利,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損失。
在註冊商標中,當部分商標被撤銷或註銷時,由於商品本身的周轉期較長,商標信譽對消費者的影響較大,商標專用權的終止並不意味著該商標在市場上或消費者中完全消失,原商標註冊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生產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出市場,在流通領域仍會有壹定的期限。因此,如果立即核準其他人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有可能在市場上同時出現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正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我們也應該加強對這些被撤銷或註銷的商標的管理,避免市場上出現混雜商標,造成貨源的混亂。
為此,商標法規定了壹年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內,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將不予批準。過渡期過後,註冊商標的剩余商品應該基本賣完了,商標局才能批準這類申請。需要註意的是,被撤銷的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受上述限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撤銷的註冊商標本身連續三年未被使用,市場上應該不會有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流通,也不會出現消費者誤認購買的問題。因此,上述規定不限制與未使用三年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