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屬於反向商標侵權)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壹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的;
(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幾種解釋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壹)停止侵權行為,(二)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三)並處罰款。如果壹方拒絕接受該決定,
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實施條例
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
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