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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要求是什麽?

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行政糾紛的活動(民告官的訴訟)。

2、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1)哪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①對行政處罰不服;②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③對行政許可不服;④對行政不作為不服;⑤侵犯經營自主權的;⑥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其他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

(2)起訴的條件

A、有合格的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B、有明確的被告;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D、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誰告?告誰(原告、被告)

①原告:A、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B、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C、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②被告:A、未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被告;B、經復議,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被告,經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C、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同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為***同被告;D、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告;E、委托執法的,委托的行政主體為被告;F、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派出的行政主體為被告;G、行政主體和非行政主體***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為被告。

(4)向哪個法院告?(管轄)

①地域管轄:A、壹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B、特殊地域管轄:a、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b、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②級別管轄:A、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案、海關處理的案件;對省部級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B、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省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D、基層法院管轄除A、B、C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③移送管轄。

④管轄權的轉移:上調、下放。

⑤指定管轄:不願管、爭著管。

(5)什麽時候可以告?(訴訟時效)

①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

②對復議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在收到復議決定後起15天內提起,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期2個月屆滿後15天內提起;

③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自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

④不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內容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對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不超過20年,其他最長不超過5年(從作出之日起計算)。

(6)怎麽告?(壹般程序)

起訴→受理→答辯(舉證)→開庭審理→合議→審判(壹審→二審→審監)→執行

3、行政訴訟的救濟

(1)二審程序

上訴:判決15天、裁定10天。

(2)審判監督程序

A、當事人申訴(沒有2年的限制);B、本院院長提請審委會決定再審(當事人申請);C、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D、提請人大、政法委監督。

行政復議

(壹)行政復議的概念: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

1、對行政處罰不服;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

3、對吊銷、變更行政許可不服;

4、對不予行政許可不服;

5、侵犯經營自主權的;

6、行政主體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的;

7、對行政確權不服(確認自然資源權屬);

8、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9、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

10、未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其他。

(三)行政復議的壹般程序

申請→受理→答辯(舉證)→審理→決定→執行

申請:①時間: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

②申請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A、有權申請復議的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申請;B、有權申請復議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C、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

③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主體。

④申請形式:書面或口頭形式。

⑤復議機關:A、對縣級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級政府或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B、對各級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政府申請;C、對海關、國稅、金融、外匯等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只能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D、對省、部級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

(四)行政復議的救濟

1、起訴:①起訴人(原告):復議申請人。

②被訴人(被告):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③起訴時間:收到復議決定後15天內提出,復議機關在2個月復議期內未復議的,2個月屆滿後15天內提起。

④起訴時應註意的幾個問題:A、對或復或訴的案件(復議、起訴只能擇壹),選擇復議後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如:出入境管理;B、對只復不訴的案件(終局裁決的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訴,如: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商標;C、對先復後訴的案件(行政處理先置),必須先復議,才能起訴,如:治安管理處罰、自然資源確權;D、對先二復後訴的案件,必須先經二次復議才能起訴,如:海關案件;E、大部分案件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復議再起訴。

2、申請國務院裁決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申請復議後,可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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