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標法規定的註冊原則的前提下,商標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分類和考慮:1。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已經投放市場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可分為合法未註冊商標和非法未註冊商標。將法定未註冊商標分為未註冊普通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和未註冊馳名商標來討論。(1)未註冊普通商標的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保護的未註冊商標必須具有“獨特性”,即在其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的相關範圍內,應當具有壹定的顯著性或者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曉。可見,未註冊的普通商標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壹般應考察其獨特性和市場影響。是否存在混淆或混淆,也是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標準。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為商標法提供保護,但如果未註冊的普通商標不受限制地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將從根本上動搖商標權取得的註冊基石,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利用馳名商標從事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目的相違背,因此立法上沒有規定。(2)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商業商標混淆的規制上。我國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引用源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該款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我國,未註冊商標權是商標法以外的壹項法定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對馳名商品商標的保護,實際上是將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將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範圍擴大到未註冊商標。(三)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根據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我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其認定標準比馳名商標更嚴格。我國《商標法》對已註冊馳名商標的反混淆保護有規定,但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反向假冒沒有規定。今後可以考慮立法,對在與馳名商標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商品上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有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混淆的危險的間接混淆行為進行規制。2.註冊商標的保護壹般來說,只要是註冊商標,無論是否馳名,主要受《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如混淆或混淆,而馳名註冊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壹般是最適用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可見,這壹規定將商標競爭法的保護限制在防止混淆的功能上,與商標法的立法功能不謀而合。簡單的重疊和雷同,只能降低這個立法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是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應進壹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出於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應著眼於維護商標在市場競爭中長期存在的信號功能。也就是說,要著力維護商標的商譽、社會吸引力和資產價值不受損害,防止他人搭便車誘導不誠信行為和不正當競爭。因此,立法保護應以商標是否“馳名”或“馳名”而非是否註冊為標準。相應地,在功能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不應僅僅止於“競爭關系”,還應將調整範圍擴大到非競爭關系和壹些非商業用途。在制止混淆的基礎上,商標的保護應進壹步制止聯想。換言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當發揮其反混淆和反淡化的雙重功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