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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不服提起訴訟應註意什麽?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維持或撤銷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註意以下幾點:①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不服的,應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②當事人應當向註冊商標爭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解釋,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申請人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當事人如果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結果而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權利主張的證據,包括被爭議註冊商標的註冊證號,刊登於《商標公告》的日期和期數,核定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名稱、類別,以及相關其他證據。④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27條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註冊不滿壹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適用該處理。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決定前受理的案件,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即該解釋另有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於修改後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2-4項、第10條第2款、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於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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