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註原告 商標 會承擔責任嗎? 商標搶註 是壹種事實認定行為,壹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 壹般不會承擔其它的 侵權責任 。 《 商標法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 證據 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 註冊商標 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 財產保全 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註冊申請 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惡意 搶註商標 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註”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註”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註”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壹)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註”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壹旦註冊成功,“惡意搶註”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註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壹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壹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註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註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註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註”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註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註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註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註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壹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註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壹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 代理 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註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註”。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註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註”。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壹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註人成功註冊後,被掄註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那麽要構成這壹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註的是否是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註的。“有壹定影響”是指在壹定地域被壹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壹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壹定”的程度,如壹定的地域範圍和壹定的人群範圍。怎樣認定“有壹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註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註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註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註”。衡量壹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於搶註人的註冊,則不存在搶先註冊的問題。這壹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搶註商標是壹種違法的行為,如果壹旦別人被查到的話,那麽是要被處罰的,而且還要承擔起原告所有損失的費用,所以,作為被搶者我們應該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產品,這樣才能防止別人搶註,也不會讓自己的產品落入到別人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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