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侵權行為的分類包括:
1,根據構成要素: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其中包括:
(1)侵犯人身權。
(2)侵犯個人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2)產品缺陷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
(4)汙染環境,對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6)地面工作引起的侵權行為。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2、按侵權對象分
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3、按造成傷害的人數。
個人侵權行為:只造成壹個人的侵權行為。
* * *侵權行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根據行為的性質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積極行動的形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不作為侵權: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