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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標搶註有什麽辦法?

遏制 商標搶註 的辦法 壹、由商評委審理異議、無效宣告、撤三案件,設質證程序。 商評委審完後,直接面對法院。這麽做的好處是明確負責機構、節省行政重復審查資源、保障當事人的介入權、降低權利人的維權周期,也保證審理的專業度。 當然了,異議和無效宣告均由商評委審理後,需要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引入壹事不再理原則。如原異議人針對同壹 商標 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並且事實及法律依據與之前提過的原異議相同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商標公告程序前置。 參照馬德裏國際註冊程序,將申請後的商標公告期前置。商標申請之後,先公告。有異議的,先審異議。無異議的,進入實質審查。實審結束無駁回的,則進行註冊公告。這麽做的好處是降低搶註人的預期、便利權利人及早維權,也節省行政重復審查資源。 至於因大量搶註而可能導致的權利人必須提大量異議而導致的維權成本增加的問題,可經由下面所說的其他機制來調節。 三、異議和無效宣告中引入多重機制便利維權、提高搶註成本。 首先,允許壹件異議/無效宣告申請針對同壹被異議人/被申請人的多件申請/註冊同時提出。這麽做的好處是節約維權成本、精力。 其次,參照域名投訴的處理機制,將如何處理系爭商標的選擇開放給異議人/無效宣告申請人,讓申請人可以事先選擇異議/無效宣告成功後系爭商標是歸於無效還是強制轉移給異議人/無效宣告申請人。這麽做的好處是維權成功同時可以獲得授權,減少因搶註人循環搶註而導致維權確權周期過大、難度過大的現象。 第三,引入缺席判決機制,規定如壹方不進行不答辯,視為自動放棄本案,默認按對方的請求處理。這麽做的好處是加大搶註人的成本,避免當前搶註人不答辯也無甚損失的現象。 第四,引入懲罰性誠信 保證金 機制,要求雙方在申請/答辯時均繳納壹 定金 額的誠信保證金,比如人民幣5000元(這個數目差不多是通過 代理 機構處理壹件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或答辯的基礎市場價),如壹方敗訴,其繳納的誠信保證金將由審查機關劃歸勝訴方作為合理支出的補償,勝訴方繳納的則退還勝方。這麽做的好處也是在於加大搶註人的成本。只有必須投入的金錢、時間多了,當前搶註人“躺贏”的現象才會改善。 四、建立申請人黑名單,啟用主動無效宣告程序。 首先,將主動無效宣告程序改由商評委負責,以直接面對法院。 其次,建立公開可查的申請人黑名單。比如,如果某壹個體曾被認定大量搶註壹個主體的商標(舉例,三件以上)或者曾搶註兩個以上主體的商標,則該主體將被納入黑名單,公之於眾。 第三,申請人壹旦進入黑名單,則主動無效宣告程序將自動啟用,後果將導致該失信個體名下所有商標申請都宣告無效,並且,該個體之後將被禁止提交任何新的註冊申請,或者其所提交的任何新申請均將被不予受理。 這麽做的好處在於懲罰失信人,打擊商標囤積行為,使主動宣告程序真正發揮作用。 五、引入代理機構搶註或***謀懲罰機制。 當前有搶註職業化、代理機構和搶註人實為壹體的現象。為刺破這壹面紗,可以在當前 商標法 (第十九條和六十八條)中引入代理機構失信懲罰機制。例如,如商標代理機構經查明與搶註人有關聯或者***謀,則取消其代理備案,機構負責人不得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其之後新組建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允許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六、降低權利人在原有範圍繼續使用商標的門檻。 按當前法律規定,未 註冊商標 只有滿足在先使用而且達到壹定影響的要求後,才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這壹要求對於最受搶註困擾的國外權利人總的而言過高。建議刪去“壹定影響”的要求,或者降低適用條件。 相當壹部分在先使用人,尤其是國外歷史悠久而進入中國市場不久或者未廣而宣傳的國外權利人,遭到搶註人發起的 商標侵權 投訴、侵權 訴訟 、工商打假後,可以證明自己在中國更早使用商標,但要證明在先使用已達到“壹定影響”,則難度非常大。壹些法院和法官對於“壹定影響”的認定掌握標準也偏高。這使得職業搶註人能夠成本極低地以侵權為由發起串案、連環案而置真正權利人難以維權、難以正常從事商業活動並接連陷入遭受巨額侵權索賠之境地。 總之,如果以上機制能壹起發揮作用,相信能比較好地遏制搶註現象,讓 商標註冊 告別投資屬性,重新回到真實商業應用的場景。 以下是另外的幾個小的修法建議,壹並提出: 七、 商標駁回復審 期限改成30天。 當前15天對於境外申請人過於緊張。 八、允許商標申請/註冊可依群組隨時分割。 當前只允許在部分駁回時分割的體制,無法適應現實多樣性需求。筆者有壹個客戶早在五六年前就將壹些商品上的全球業務出售給了另壹家公司,按協議,兩方使用相同商標,僅業務不同,賣方需將出售商品之上的註冊轉讓給買方。但是,由於賣方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均涵蓋雙方的商品,在當前體制下,轉讓註冊將導致未售出的商品需壹並轉讓給買方,如選擇刪除部分商品又將導致買方無法獲得註冊。這壹情形牽扯了眾多商標。使得買方至今在中國無法以自己名義維權和授權他人使用。 如果商標申請/註冊可依群組隨時分割,上述這壹問題即可避免。 九、規定壹個主體在商標局、商評委只可指定壹個代理機構。每變壹次代理,將變更其名下所有商標申請及案件,這與多數國家做法相同。 十、規定壹個註冊申請人在申請變更名稱/地址時,僅需提交壹份變更申請,即可變更名下所有商標申請/註冊。該做法也與多數國家做法相同。 以上的十個優質商標搶註的辦法從商品審理公告前置;到建立維權機制黑名單;還有 商標駁回 回復審批改為30天、規定壹個主題只能指定壹個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和地址只需提交壹份申請等等各個方面進行了遏制,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遏制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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