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第二條草案的主要內容
(壹)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
從審判實踐看,我國知識產權案件主要表現為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類型,其中,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案件與科技創新的關系更為密切。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應充分考慮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專利類案件相對集中、審判工作基礎較好的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編制管理部門意見具體規定。
(二)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監督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知識產權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接受所在地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三)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以專利技術類案件為主,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對於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更為重要,更需要進壹步加強司法保護。決定(草案)規定,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省(直轄市)的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案件管轄的範圍將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管轄所在市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統壹審理對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對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管轄的規定,綜合考慮了我國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能、編制、人員以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分類、特點、數量等因素,進壹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
(四)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的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知識產權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根據人民法院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要求,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除具備法律規定的壹般任職條件外,還應具備豐富的相關審判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選任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