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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審理程序不同:

二審適用二審程序,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而發回重審適用壹審程序,壹律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或者逕行裁判。

審理期限不同:

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發回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裁判效力不同:

二審是終審裁判,壹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而發回重審後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在上訴期間內只要有當事人上訴的,第壹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為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法律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壹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壹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壹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壹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壹、二審判決具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壹、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百度百科——發回重審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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