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和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第五條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購銷的經營活動;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出價最高者的經營活動。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的監督管理。第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活動設施;
(三)有三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的專業人員(含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鑒定評估人員);
(四)有規範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