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天然具有知識產權的普遍特征,即時間性、地域性、非人格化和排他性。但是,與其他類型的專利相比,發明專利有其自身的特點。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要求較高,且不僅需要形式審查,還需要實質審查,因此最終獲得相應專利權的發明具有較高的技術價值。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實用新型的客體只是由產品的形狀、組成或者結合所提出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此外,對於與形狀、結構或其結合無關的產品,也不能產生實用新型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