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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惡意搶註商標該怎麽辦?

壹、發現惡意 搶註商標 該怎麽辦? 其壹, 商標 異議——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其二,商標無效宣告——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其三,從源頭上避免商標被惡意搶註的辦法就是自己更早申請 商標註冊 ,不給對手留有搶註的機會。 其四,商標撤三,搶註商標後若對方連續三年未使用該 註冊商標 ,就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撤三。 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盡可能在期限內壹次性提交有關的 證據 材料。維護自己的 商標權 益義不容辭,商標就是企業的無形資產, 二、社會評論 惡意搶註域名須擔 民事責任 過去有人因商業目的將別人的 馳名商標 註冊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然後開出高價轉讓這個域名以獲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壹項司法解釋認定這種行為具有惡意。根據法律,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是承擔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條件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公眾關註的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 管轄 ,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認定被告實施的網絡域名註冊、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的關鍵。這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條件:壹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是被告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 針對網絡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4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壹是為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二是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是曾 要約 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註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這個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壹種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隨著國家經濟水平不斷提高,那麽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為了規範每壹家企業的經營行為,也是制定了 公司法 ,公司在建立後不僅要註冊 公司名稱 同時也要註冊商標,如果在註冊了商標後,被其他的企業和當事人惡意搶註商標,也是可以進行 申訴 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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