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格式條款具有導致合同無效、免責條款無效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冰雹、泥石流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騷亂等。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查封
所謂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簽合同時要小心查封房。
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壹裁終局,費用比訴訟高;但強制執行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強制執行
1、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壹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壹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壹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