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費用因案件性質而異:
1.有物業糾紛的,無物業糾紛的,訴訟費每件50元;
2.有婚姻糾紛,無財產糾紛的,每件交納訴訟費50元至300元;
3.如果有勞動爭議,沒有財產糾紛,訴訟費每件10元。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裁定的費用:
1.每個離婚案件需要向法院繳納50元至300元不等的費用;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繳納;
3、超過20萬元的,按0.5%繳納;
4.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案件後,在判決書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壹般由敗訴方承擔;
5.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對於離婚案件,由於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費用因案件性質而異:
1.有物業糾紛的,無物業糾紛的,訴訟費每件50元;
2.有婚姻糾紛,無財產糾紛的,每件交納訴訟費50元至300元;
3.如果有勞動爭議,沒有財產糾紛,訴訟費每件10元。
綜上所述,財產案件根據訴訟的金額或價款,按比例累計給付。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