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競爭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機制,各市場主體通過競爭實現自身的經濟目標。競爭對每個市場主體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市場主體不能濫用平等自由的競爭權利,實施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機制,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所以,市場經濟需要壹套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不公平競爭的規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有序運行的經濟,是受法律調節和保障的經濟。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經營者是市場主體,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他們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很正常。壹般來說是由市場主體自身原因決定的,只是通過市場檢驗表現出來。但是,不可否認外部條件對經營者生存發展的影響。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之壹是通過損害其他經營者即競爭對手的利益來搶占市場,謀取非法利益。這種試圖從外部扭轉優勝劣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大多數情況下,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保證對外開放順利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對外開放將進壹步擴大,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日期日益臨近,這就要求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制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正當競爭不僅侵害了國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國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中國現在已經加入了很多關於經濟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作為條約的成員,有義務通過立法制止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和實施適應了國際趨勢的需要。
市場交易中的欺騙。
欺騙性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采取假冒、模仿、虛假等手段,使他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並在這種錯誤的基礎上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假冒”是指故意、徹底抄襲他人的商品或企業名稱,無意與自己的商品或名稱進行合法交易。“仿制”是指使用與他人企業或者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標的行為。“假”是指商品質量和產地與現實不符的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都屬於欺詐交易。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使他人誤認為假冒者的商品是他人註冊的商品而購買,必然影響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經營者的銷售,從而形成兩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無論如何,無論經營者實施該行為後是否實際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都可以依據該條予以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認證標誌是指產品提供者將其產品提供給國家行政機關或具有權力或職能的國家權威機關認可的機構,通過壹定的法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產品進行檢測和鑒定,證明產品、工藝和服務完全符合規定的標準或技術規範,並以證書或標誌作為證明的行為。認證標誌是對產品質量的評價。壹方面,這個評價是對企業勞動的肯定。但最重要的是給企業的產品帶來公信力,向用戶和消費者傳遞可靠的信息。總的來說,經過認證的產品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是很有競爭力的。鑒於認證標誌的信息功能,競爭對手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導致市場交易中對帶有認證標誌的產品產生誤解,從而欺騙消費者。這種誤導是通過偽造實現的虛假陳述。以劣質產品冒充優質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目的是在市場交易中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這當然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名牌標誌是證明其產品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標誌。名牌標誌具有產品的榮譽,這種榮譽是政府授予的,所以它能以其優質的標誌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比如,未取得國家授予的名牌標誌而偽造或使用名牌標誌,壹方面是對政府授權的否定,另壹方面是將帶有名牌標誌的產品與偽造混淆。混淆是手段,目的是欺騙消費者,從而獲取非法利益。這種行為當然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所謂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是指非法制作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優質產品標誌、獲得國際榮譽標誌、生產許可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或者未取得認證、優質產品、國際獎項、生產許可證等而使用相應質量標誌的行為。,都是騙人的行為。所謂偽造產地,是指在壹個地方生產時標註B的地名的欺騙行為。
虛假宣傳的行為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所謂廣告,就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生動形象地介紹商品的質量、生產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具體內容。從積極意義上講,可以傳播商品的相關知識,傳遞市場信息,從而引導消費,擴大流通,方便消費者生活,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然而,虛假廣告是壹種不公平地損害競爭對手的競爭地位或提高其競爭地位的廣告形式。虛假廣告違背誠實守信的商業行為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危害最大的壹種不正當競爭。近年來,利用廣告欺騙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有的已經到了禍國殃民的地步,成為壹大公害。據中消協統計,虛假廣告約占所有客戶投訴的4%。如果經營者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顧客和消費者就會走入誤區,購物需求的使用價值就不能很好地實現。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之壹,供求規則被阻斷,市場運行秩序混亂,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知情權受到侵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說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都是廣告中含有的內容,廣告可以通過這些內容宣傳商品的信息。如果內容不真實,商品的信息就是虛假的,消費者得到虛假信息後會對商品產生誤解。商品的構成、性能和用途可以代表商品的基本特征。壹般來說,廣告應該把這些特征作為商品的真實信息傳達給受眾,但內容不真實的廣告極大地美化了這些特征,被美化的商品特別受消費者青睞。商品的生產者和產地與商品的來源有關,這也是廣告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它能影響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意願。如果廣告在商品來源上欺騙,消費者可能會因為誤導性廣告而將劣質商品視為知名商品,這當然是壹種不正當競爭。現在我國有廣告法來規範廣告行為,但還是要把虛假廣告的宣傳歸為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