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處理賣假貨賣假貨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1.《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大,不構成本罪。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辦理。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有哪些?所謂偽劣產品,從廣義上講,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的規定,這裏的“產品”應當是指經過加工、制作、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築工程。也就是說,除建築以外的所有偽劣產品,無論是工農業產品、日用品還是生產資料,無論是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是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都有可能被納入本罪的偽劣產品範疇。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包括:(1)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導致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以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所標明的質量和數量。;(二)偽造產地或者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四)屬於國家明確規定淘汰的產品;(五)偽造檢驗數據或者檢驗結論的;(6)無相關單位允許的檢驗證明或銷售證明;(7)產品或其包裝不符合要求,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未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限期使用的產品未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對於因使用不當而容易損壞自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儀器等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劇毒、危險、易碎、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無中文警示或警示說明或標註儲運註意事項等。;(8)失效、變質等。根據該條規定,構成本罪客體的偽劣產品不屬於上述廣義的偽劣產品。本罪的客體只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產品;不合格產品;失效和變質的產品;等壹下。如果不是生產、銷售上述偽劣商品,雖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銷售假貨的行為達到壹定程度後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即銷售偽劣產品罪。自然會嚴格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結合實際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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