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壹、商標標識的區別:
1、防禦商標與其註冊的正商標為相同的商標。
2、聯合商標則是與其註冊的主商標不同卻近似的若幹商標群,聯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註冊,但其中每壹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合商標壹同轉讓,聯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二、註冊類別的區別:
1、防禦商標的註冊範圍壹般與主商標所核定適用的範圍不相同,是在其他的商品類別和服務項目上。
2、而聯合商標的註冊則是在與主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
三、獲得註冊的難易程度的區別:
1、防禦商標的註冊人壹般為馳商標的所有人,而且申請較難獲準。
2、聯合商標的註冊人不壹定是馳名商標所有人。
四、關於撤三條款的適用區別:
主要主商標使用,聯合商標中未被使用的商標不受《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該商標的規定的限制。防禦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
擴展資料:
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的註冊目的相同:均為保護馳名商標不受侵害,防止他人影射。
1、聯合商標的出現,是因為商標的近似或商品的類似往往不很明確,也沒有嚴格的判斷認定標準,而且隨著時間、地點的不同而變化,因此難以防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近似的商標,而壹旦出現這種情況,要取消他人的註冊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難的。
所以,人們通過註冊聯合商標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起到壹種預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為出現了利用近似商標侵權的情況,才迫使廠家註冊聯合商標。
2、註冊聯合商標的目的,也在於適應企業發展和新產品開發的需要。
對於有實力的企業,產品種類繁多,新產品不斷湧現,舊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因而在業務往來時需要在與胡商品類似的新商品上,使用與原註冊商標有壹定近似的商標,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銷,又展示了新產品的風采,此可謂壹舉多得。聯合商標恰恰能滿足這種需要。
中國商標法並沒有規定聯合商標的內容,但不少廠商實際上應用了聯合的策略,充分發揮了聯合商標的作用。
事實上,聯合商標不壹定都使用,但中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滿三年不使用,商標局有權撤銷該商標的註冊,這個矛盾需要妥善解決。在現行法律不沒有修改之前,可以采取廣告的方式對這些商標加以“使用”。
百度百科——聯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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