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義上講,假冒行為包括對產品、質量、價格、廣告以及壹切代表企業商品或商譽的外部標誌的假冒。狹義的假冒僅指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包裝、裝潢、名稱、質量標誌、產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了包括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標誌在內的假冒行為,但未涉及其他更廣義的假冒行為。假冒偽劣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巨大破壞作用,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壹大“公害”。公平競爭是市場運行的基本準則,其核心是維護競爭機制創造的資源優化配置,使競爭機制有效正常運行。經營者必須努力在市場中獲得優勢,維持再生產活動。經營者應當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改善管理,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樹立企業和產品的良好信譽。然而,造假者以虛假信息扭曲正常的商業競爭,使得原本可以獲利的誠信經營者在付出大量金錢後無法獲得利益,而造假者卻可以在不花費相應成本的情況下攫取巨額利潤,有的甚至獲得了優於誠信經營者的競爭優勢。這就使得競爭的結果與競爭機制背道而馳,經營者不再有發展創新的動力,反而追求不勞而獲的捷徑。此外,造假者利用“搭便車”的手段搶奪他人市場,使得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與真貨難分伯仲,迷惑消費者。
假冒行為的表現形式
造假和造假不壹樣。造假者壹般有自己的企業名稱、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但不具備經營假冒產品或服務的資質或能力。為達到銷售或獲取更高利潤的目的,應盡量模糊或隱瞞自己的真實標識,誇大、突出假冒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以達到混淆的目的。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假冒偽劣的形式多種多樣,而且隨著經濟生活和生產技術的發展,假冒偽劣也在不斷變化。根據各國立法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規定,假冒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形式:(1)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標誌的行為,是指未經任何授權,使用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外部標誌的行為。所謂企業法定外部標識,是指註冊商標、商號、企業名稱、服務標誌等具有識別意義的標誌。這些標誌是經營者享有的受民法、商法和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專屬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標誌的行為是壹種直接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商標是商品的品牌,也是商品生產者區別其產品的標誌。註冊商標對企業來說非常重要。壹個著名的註冊商標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富,經資產評估是壹筆巨大的資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與侵犯他人有形財產權無異。對於這種行為,各國的知識產權法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這種侵權行為包括:(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的行為。假冒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企業名稱、商號和個體經營者的名稱、字號的專用權,也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著企業的對外形象,也關系到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至關重要。企業和個人的名稱作為壹種無形財產享有專有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名稱、企業名稱、商號的專有權並保護這些權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對制造商的名稱提供法律保護,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經授權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名稱。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從保護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的名稱或者姓名權的角度規定不得侵犯上述權利,《產品質量法》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禁止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中國1991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企業享有名稱專用權,“保護名稱專用權”。冒用企業名稱造成消費者誤解,不僅與上述侵犯商標權行為在侵權性質上相同,在對市場秩序的影響上也相同。(2)不當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標誌的行為與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標誌的行為不同:為了取得競爭優勢,假冒者不當使用這些合法外部標誌,雖然沒有在自己的企業名稱、商號、商品、商標中直接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註冊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字號等外部標誌。如果故意使用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企業的名稱或者商號,或者使用他人享有盛譽的企業名稱作為自己企業的名稱或者服務,或者用於類似的商標用途。眾所周知,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是有壹定範圍的,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使用壹般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使用他人合法的外部標記,比如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行為人的外包裝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也會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但在商標和名稱上法律很難對其進行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壹部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將上述假冒行為歸入危害市場秩序的範疇,規定了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法律規定,不壹定要侵犯特定企業的合法權利。只要假冒導致市場上消費者或用戶產生誤解,造成市場混亂,就可以制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只規定了假冒的性質,即讓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而沒有規定具體的範圍,針對的是民法調整的上述侵權行為以外的行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原有基礎上進壹步擴大了對企業合法外部標誌的保護,對註冊商標、企業名稱、商號的保護更加充分。它規定經營者不得從維護競爭秩序的角度出發,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企業名稱或者名稱,其立法的重點是防止假冒行為造成的市場混亂。(3)不當使用他人未註冊的外部標誌,導致市場混亂。這是指假冒者在沒有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知名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的特有外部標誌,導致市場秩序混亂。這裏所說的知名企業及其產品的外部標誌,是指國家法律沒有明文保護,但對形成知名企業、商品和服務的聲譽具有重要價值的識別性標誌。如假冒知名企業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廣告、形象設計等。這種行為雖然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經營者的利益是非常嚴重的。知名商品的假冒不僅表現在商標、企業名稱等企業法定外部標識上,還表現在對其外觀形象的模糊假冒上。這是行為人故意規避物權法的常見做法,也是促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原因。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該商品的無形資產,不僅使其區別於其他同類商品生產企業,而且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直接關系到商品市場的銷售情況。因此,對知名商品外部形象的模仿也是對企業無形財產的侵犯。(4)假冒他人產品質量標誌和產地,引人誤解的行為。該行為包括假冒他人質量認證標誌、質量名優標誌或者偽造產地的行為。質量認證標誌是指經國際或國內質量認證機構認證後,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標誌。這是壹個公平的證明,表明產品可以信任的程度。獲得認證標誌有助於經營者提高其產品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名牌標誌是指國內外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評定並頒發的用於產品或其包裝上的質量榮譽標誌。我國《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兩個不同角度規定,經營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所謂商品原產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加工、生產地或者商品生產者所在地。偽造商品產地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虛假標註的著名或者獨特產品的產地。其目的是通過將商品誤認為是來自聲譽好、技術先進、質量好的地區的產品來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上述行為有的可以納入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的調整範圍,有的只能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無論如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些行為的規制能夠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行為,更充分地保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