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獲得了在合同規定範圍內該註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連許可人即註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即構成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排他許可證。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指許可人在同壹時間內準許壹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不得再準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3、普通許可證。“薄利多銷”的形式,指許可人在同壹時間內準許壹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不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在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至於許可人使用該註冊商標以及其他第三人經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都無權幹涉。
擴展資料:
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壹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
2.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壹家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由於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采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
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壹定區域、壹定時間、壹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壹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
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非獨占許可權是指技術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合同區域內對合同技術不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利。取得該權利的費用即是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費。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