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怎麽規定的 (壹) 刑法 規定 刑法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 犯罪構成 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 營業執照 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主觀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制委托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三)立案標準 根據規定(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四)量刑標準 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0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5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其他問題 1.本罪未遂犯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1)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6萬件以上的; (2)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2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3萬件以上的; (3)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2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6萬件以上的; (4)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1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3萬件以上的。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壹、註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應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不構成犯罪。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3)從犯罪對象上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 (4)從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類情形之壹的,就應當立案偵查。此外,對於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當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責令被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或者處以罰款。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正確區分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行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又將此商標標識用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從刑法理論上講,屬牽連犯,只定壹重罪名。如果僅是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則構成本罪。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本罪在犯罪構成上需要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對於“情節嚴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1年4月聯合頒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