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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裝標識國家標準最新規定

壹、正面回答

肥料包裝標識國家標準規定,包裝應標明肥料的名稱和商標;標明肥料的規格、等級和凈含量;標明肥料的養分含量;標明其它添加物的含量;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標明生產日期或者批號等。要求商品的名稱或者具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要在產品的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進行標註,且產品名不許帶有誇大性質的詞語等。

二、分析詳情

肥料包裝標識的通用名稱應按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規定標註肥料的通用名稱。暫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不能將包裝容器內的物料拆分標註養分含量。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並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該單獨標明。不應該標元素敏感或忌用作物的圖案。實行生產許可、肥料登記管理的產品,應根據有關規定標明相應有效的標記和編號。企業應標明肥料產品所執行的標準標號。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肥料產品,應標明強制性標準標號。產品外包裝容器上應采用適宜的辦法標註使用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使用方法、適宜作物或不適宜作物、建議使用量、註意事項等。

三、肥料標識不符合規定怎麽處罰

肥料標識不符合規定責令改正,如果存在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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