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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池國內處理方案

北京出臺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制辦法

近日,北京市正式對電動自行車“解禁”。同時相關部門發出通知,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要負責回收廢

近日,北京市正式對電動自行車“解禁”。同時相關部門發出通知,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要負責回收廢舊電池,回收率連續兩年不達標的產品將被逐出北京市場。

據中國自行車協會相關專家介紹,電動自行車所使用的鉛酸蓄電池,其主要成分是鉛和硫酸,通常壹個蓄電池的使用期為1年左右。目前,處理鉛酸蓄電池的技術已經成熟,但由於電動自行車的使用量大面廣,如何把分散在各家各戶的蓄電池都收集起來進行集中處置,是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此,環保、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對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產品進行登記,實施目錄管理,凡是在目錄中登記了的蓄電池產品才能在北京銷售。

從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在北京區域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都要到工商和環保部門進行登記,實行目錄管理。只有整車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具有良好腳踏功能,並且經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抽樣檢測合格的產品才能列入目錄內。工商執法部門將對合法上市的電動自行車展開定期抽檢,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將被逐出市場,生產企業負責召回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並且,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還要提供完善的廢舊電池回收方案,銷售點要提供廢電池的更換及回收服務,收集的廢電池交給具有廢電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統壹處理。

據悉,環保部門將每年壹次對企業的回收率進行考核,連續兩年達不到標準的鉛酸蓄電池產品,就不再列入目錄,不能再在北京銷售。北京市環保局固體廢物和噪聲管理處處長程霞對記者表示,市環保局每年將考核列入目錄的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率。據程霞介紹,電動自行車壹般使用鉛酸蓄電池。廢棄的蓄電池如果得不到安全處置,很容易對環境造成汙染。電動自行車的解禁,在壹定程度上會給環境安全帶來風險。以往壹些小商販私自對廢舊蓄電池進行回收,然後賣給周邊沒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而這些企業並不能保證無害化處理,往往導致二次汙染。

業內人士表示,企業產品要進入可銷售目錄,生產企業必須承諾,其鉛酸蓄電池的銷售點負責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更換及回收。廠家必須和銷售點達成協議,如果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達到使用期限時,市民能夠在這些銷售點進行更換購買,而銷售點回收廢蓄電池後,必須交給具有北京市廢鉛酸蓄電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統壹處理。

此外,生產廠家在政府部門登記時,還須提交壹份企業承諾書,承諾妥善處理廢蓄電池。其中包括保證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率2006年不低於50%,2007年不低於70%,2008年以後不低於85%。

廢舊自行車回收問題應引起足夠重視

自行車是我國老百姓出行的短途主要代步交通工具,我國不僅是自行車生產大國,也是消費大國。為此,有關專家呼籲,針對自行車更新周期的不斷縮短,廢舊自行車的回收問題應引起足夠重視,應建立起健全的回收制度,避免自行車對環境的汙染。

我國作為自行車生產和消費大國,每年自行車生產能力達到6000萬輛,自行車社會保有量近5億輛。盡管近年來,汽車開始進入普通消費者家庭,但是自行車的地位並沒有被完全取代。壹項對城市居民、農村消費者的調查顯示,自行車仍是消費者的短途交通的主要代步工具。城市居民自行車利用率在各種交通方式中占74%;農村高達84%。

但是,隨著自行車的更新速度加快,自行車的回收問題也日益突出。有資料顯示,20世紀80年代,自行車更新周期約在15-20年,20世紀90年代約在5-10年,現在更新周期已在3-5年。因此,每年淘汰的大量廢舊自行車將成為壹個突出的環境問題。

壹些業內人士分析,目前,我國自行車的整體消費水平並不高,主要消費價位在300、400元以內占多數。受價格因素制約,這些價位的自行車在新材料、新技術的運用上並不普遍,對於環保性材料的使用很少,再加上目前對自行車的回收未引起足夠重視,因此,自行車對環境的影響在壹些地區已開始顯現。

據了解,在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廢舊自行車的回收問題特別重視,如自行車的輪胎用環保性的可以溶解的材料制作,很好地解決了橡膠回收問題。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我國廢舊自行車回收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壹是全民的環保意識、觀念沒有到位;另壹方面,由於消費水平制約,從節省成本的角度考慮,自行車行業環保材料運用不普遍。

有關人士建議,自行車作為受消費者歡迎的代步工具,首先,企業應避免在低價位上進行惡性競爭,提高自行車的品質,從源頭上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其次,應建立起相應的廢舊自行車回收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廢舊自行車對環境的汙染。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正規回收遭遇困境

2009年05月03日15:33 生意社

生意社05月03日訊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正規回收遭遇困境 方便快捷的電動車贏得了眾多市民的厚愛。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和管理體制的不健全,使得省城市面上廢舊電動車的鉛酸蓄電池正規回收遭遇困境,同時,這些電池也給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 昨日,記者在太原市解放路、並州路等處的電動車專賣店看到,選購電動自行車的消費者還真不少。據壹位銷售商說,他的店裏壹般每個月都能售出數百輛電動車。 在位於和平南路壹家電動車銷售公司,記者表示要更換電動車舊電池時,工作人員介紹說,他們公司銷售的各種電動自行車專用電池,“質量很有保證,而且價格也很公道,除了特價外,選擇其他任何壹個品牌蓄電池都可以折價50元壹節以舊換新”。 當記者詢問廢舊電池如何處理時,這位女工作人員幹脆地回答:“轉賣給廢品回收站。”據她透露,雖然回收電池有壹定的利潤空間,但相比起回收過程中的高成本和再利用的高成本,很多商家還是不願多花幾十元經營此業務,即便回收,不是賣給了廢品收購站,就是再造不合格電池。 據了解,2003年10月,國家出臺了相關規定:電動車生產企業和銷售商必須承擔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責任。但記者在太原市眾多電動車專賣店走訪看到,這壹規定猶如壹紙空文,多數銷售商其實是只管賣而不管收。 記者在壹些廢品收購站發現,由於廢舊電池內鉛板的利用價值和不菲價格,很多廢品收購站都成了廢舊電池的最終買家。在北大街附近壹廢品收購站內記者看到,相比正規回收中嚴格和繁瑣的程序,兩名收購人員的程序簡單了不少,他們直接將廢舊電池進行分割處理,電池內黑色的鉛酸“毒液”直接就流入了旁邊的下水道。 太原市環保局的有關人士表示,現在普通電池基本達到了無汞或低汞的要求,可以和生活垃圾壹同填埋處理,而充電電池或蓄電池對環境的汙染程度較大。 據他們調查,太原市電動車廢舊電池的回收管理壹直處於混亂狀態,廢舊電池不是被當作廢物扔掉或賣掉,就是在壹些電動車經銷商那裏“以舊換新”。而回收站回收後,壹般是把電池直接鋸開,提取完有價值的金屬後,便將極具汙染性和腐蝕性的酸性溶液隨意傾倒在下水道、河道等處,不但嚴重汙染土壤和水源,對空氣環境、生態平衡造成破壞,還會引發人體代謝、生殖及神經等方面的疾病。 有關人士認為,整治和規範回收市場已成為燃眉之急。同時,國家應完善相關立法,建立規模化的回收企業,形成產業化鏈條,並提高回收技術和水平,避免資源浪費和環境的汙染加重。

廢舊電動自行車電池回收問題

時間:2010-09-28 22:37來源:鄭州168電池網 作者:admin 點擊: 240次

由於電動自行車節能、環保、方便、性能穩定等特點,電動自行車作為壹種新的動力交通工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不少人用電動車代替自行車,摩托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在電動自行車飛速增長的同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的處理問題越發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近年

由於電動自行車節能、環保、方便、性能穩定等特點,電動自行車作為壹種新的動力交通工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不少人用電動車代替自行車,摩托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在電動自行車飛速增長的同時,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的處理問題越發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近年來,全國各地電動自行車產業發展十分迅速,電動車保有量與日俱增。目前鄭州市範圍內***有電動自行車100多萬輛,而且每年正以20萬輛左右的速度遞增。相關部門該如何解決廢舊電動自行車電池的處理問題呢?

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動力支持的蓄電池是易耗品,其中絕大多數為不易降解的鉛酸電池。使用年限僅為壹年左右,然而這些廢舊電動自行車鉛酸電池的“身後事”則成為眾多人士的盲區,在電動自行車電池報廢後怎樣處理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也許很多人都不曾關註。我們看到,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都被無證無照的小販收購,可這些小商販們感興趣的不是如何把廢舊電池變廢為寶,而是在大多數的時候把電池卸開倒掉酸液,變賣其中的鉛。隨意傾倒鉛酸廢液會給環境帶來嚴重汙染,造成生態環境的惡化,進而影響到人的身體健康。所以廢舊電池回收後剩余材料的處理是否恰當,操作的程序是否規範,這些都會間接或直接地影響到環保問題。

科學調查表明,壹顆鈕扣電池棄入大自然後,可以汙染60萬升水,相當於壹個人壹生的用水量,而中國每年要消耗這樣的電池70億只。

據了解,我國生產的電池有96%為鋅錳電池和堿錳電池,其主要成份為錳、汞、鋅,錳等重金屬。廢電池無論埋在大氣中還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屬成份都會隨滲液溢出,造成地下和土壤的汙染,日積月累會嚴重危害人類健康,1998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上定出汞、鎘、鋅、鉛、鉻為危險廢棄物。

等等報道證明廢舊電池對環境以及生命的健康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合理處理好廢舊電動自行車電池回收問題將是壹個任重而道遠的責任。

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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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oo三年十月九日關於發布《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計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 科技廳,外經貿委(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廢電池汙染防治工作,現批準發布《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附件: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 二○○三年十月九日

目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1.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1. 總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3.收集

4.運輸

5.貯存

6.資源再生

7.處理處置

8.廢鉛酸蓄電池汙染防治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1.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1. 總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3.收集

4.運輸

5.貯存

6.資源再生

7.處理處置

·8.廢鉛酸蓄電池汙染防治

展開

編輯本段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3]163號

關於發布《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計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 科技廳,外經貿委(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廢電池汙染防治工作,現批準發布《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附件: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 

二○○三年十月九日

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編輯本段1. 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範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汙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壹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汙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汙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汙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汙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壹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準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汙染途徑、汙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汙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汙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汙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編輯本段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準,以利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準標註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準標註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制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註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註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采用易於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並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後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堿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在壹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托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準,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 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汙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於0.0001%的高能堿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註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編輯本段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壹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壹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壹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制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電池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或者委托有關的回收系統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並按照有關標準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後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編輯本段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準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汙染。

4.4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編輯本段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編輯本段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壹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汙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運行。廢壹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於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壹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後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汙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後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汙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汙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 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編輯本段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壹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編輯本段8.廢鉛酸蓄電池汙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汙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采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汙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汙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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