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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商標註冊流程

芬蘭商標註冊流程:

壹、申請人資格:

(1)最先申請人有權註冊及專有使用某壹商標。

(2)商標註冊申請人如未在芬蘭從事商業活動,必須提交本國商標註冊證以證明其為本國該商標所有人。享有互惠條約的除外。在芬蘭申請註冊的商標應與原始國註冊證上的壹樣,其申請註冊商品範圍也應與本國註冊證上的壹致。

二、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16張商標圖樣(每增加壹類,增加1張圖樣),申請色彩商標註冊,則按上述準備彩色商標圖樣。普通英文字母商標無須準備圖樣;

3.經過公證的原始國商標註冊證(只適用於不享有互惠條約的情況),上述註冊證還要相應地翻譯成瑞典語或芬蘭語。優先權應在申請提交時或提交後3個月內聲明要求。若要求優先權,優先權文件應在專利局規定的時間內遞交。商品和服務采用商品和服務用國際分類表,而且壹件申請可以包含多個類別的註冊申請;

三、申請流程:

(1)審查:

商標註冊申請應遞交到專利局,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芬蘭的代理人。審查官將對每壹件申請就文件是否齊備、商標的可註冊性和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發生沖突等等進行審查。若專利局認為某壹商標不能註冊,會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上述駁回未作答復,此申請即視為放棄。

(2)申請時限:

申請過程中的時限是由專利局規定的。壹般答復官方駁回的時限是16周,還可以再申請16周的延期。

(3)上訴:

對專利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裁決日起60天內上訴至申訴委員會。對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最後裁決不服的,申請人還可在裁決日起60天內上訴到行政最高法院。

(4)公告和異議:

通過專利局審查的商標將在官方期刊上公告。任何人想要反對此商標註冊,均可在公告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異議。延期提出異議是不允許的。對異議裁決不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均可上訴至申訴委員會,直至行政最高法院。

(5)註冊:

商標申請在通過審查後,公告期內又無人提出異議或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裁定為不成立的情況下,該商標可獲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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