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北京海澱法院對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起訴假鳳凰媒體鳳凰通信社?壹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判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賠償500萬元。
這是我國首例媒體商標侵權案。
媒體商標曝光度高,知名度高,且本身具有較強的傳播性、敏感性,話說?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連媒體商標名牌也敢傍,還打著鳳凰集團旗下媒體的旗號,大肆招兵買馬,在商標和商號中均使用?鳳凰?字樣,且使用金絲鳳凰圖形LOGO,真的是膽子有點大了。
壹、?真假鳳凰?商侵權原委
鳳凰集團旗下媒體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3月開播,是華語媒體中最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壹。
鳳凰網前身是於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壹個以互聯網資訊為核心,涵蓋無線互聯網全面服務的新媒體網頁,是全球領先的跨平臺網絡新媒體公司。
鳳凰衛視、鳳凰網為此次原告,聲稱雙方依法享有對?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相關商標的商標專享權。並經過鳳凰集團的長期經營和發展,其註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標標識已經成為了國內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並且在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未經鳳凰集團(商標專項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了?鳳凰?等標識,和鳳凰集團同樣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道、新聞記者服務、節目制作等服務。
二、法院判定:停止侵權,賠償500萬元
原告與被告的註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屬於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告商標與原告所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兩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並擅自使用?鳳凰?字樣的鳳凰集團名稱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定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構成侵權,壹審判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行為,停止宣傳期經營的宣傳語,停止在其企業中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三、如何規避自己的商標成為「近似商標」
商標「傍名牌」案例此前也有很多,但傍媒體商標的還真是頭壹例,商標「傍名牌」這壹不良現象是我國還有很多企業知識產權法律意識薄弱的體現。
這不僅需要企業自主提高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同時也要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意識,企業務必申請原創商標,或是購買使用商標。
那麽,企業該如何避免自己申請的商標成為近似商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