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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擲物體罪起訴書的委托書。

好來居高空拋物案法律責任分析已被閱讀259次2008-08-03 20:11標簽:高空拋物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來源:中國物業管理,2008年第3期作者:盧欽連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深圳“好來居高空拋物案”終於在時隔近兩年後迎來壹審判決。壹審法院駁回了原告對73名業主的賠償請求,同時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未盡勤勉義務,判決其承擔30%的責任。我認為在沒有查清壹些與責任認定相關的基本事實,準確界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的責任之前,就做出這樣的判斷,有很多不當之處。案件回顧2006年5月31日下午,小學四年級學生鐘某放學回家,走到南山區南山大道與海德二路交叉口“好來居”樓北側人行道時,被樓上掉落的玻璃砸傷頭部,經南山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南山警方進行了現場勘查,但對於玻璃是從哪個業主家掉落的,警方並未給出書面調查結果。鐘某父母起訴73名可能高空拋物的業主及物業服務公司,要求各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約76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對《民法通則》第126條的理解:《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通則》對建築物、設施造成的損害。(壹)建築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原則民法領域的專家,包括江平教授和王黎明教授,普遍認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根據民法理論,過錯推定仍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但它不同於普通過錯責任。過錯推定是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所以受害人不需要舉證和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如果行為人想免除自己的責任,就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本質上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和舉證責任倒置。基於這種考慮,過錯仍然是這種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2)物業服務企業不是《民法通則》第126條意義上的管理人,建築物根據第126條造成人的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理解和認定這裏的“所有人”並不難,但我認為壹審法院的理解有些偏頗。從世界範圍來看,不同國家的民法對這種侵權行為的責任人有不同的規定。比如法國民法典規定是所有;德國民法典規定是所有人、占有人、扶養義務人。各國民法都沒有“管理人”的規定。我們認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管理人相當於外國民法中的占有人,所有權人也有權依法與* * *共管。同時,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和物業管理的定義,可以看出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將其共管* * *的部分權利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所以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是大廈的* * *部分,而不是大廈的專有部分。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對* * * *的部分部位進行管理,既不是* * * *的占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因此不屬於126條意義上的“管理人”。因此,“好來居拋物”案原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好來居物業的管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築物內高空墜物和拋物的法律責任分析: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拋物致人損害,還是墜物致人損害,都沒有本質的區別。比如全國人大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6?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脫落的物品造成人的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建築物的所有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但需要進壹步說明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才能論證清楚。高空拋物不同於自然坍塌、脫落,是行為人的主觀行為。這種事件對於演員以外的人來說,是突然的,即時的,不可預測的。對於這類事件,即使物業服務公司盡到了充分的註意義務,也很難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不包括物業服務公司發現行為人試圖扔東西而不制止的情況),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物業服務公司有這個責任,因此要求物業服務公司承擔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對於墜物,根據墜物的位置,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來自專有部分,壹種是來自* * *部分。對於專有部分,根據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未經業主授權,物業服務企業無權也無義務進行管理,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對專有部分高空墜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關於* * *的部分部位,根據上述,物業服務企業只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 * *的部分部位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造成侵權的,侵權人仍然是業主或者使用人而不是物業服務企業。壹審判決的不當之處(1)壹審法院僅認為“被告深圳市金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建築物的物業管理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以及”。被告深圳金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及時履行職責,說明其未盡到物業管理人的職責,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在該情況下,認為防止高空墜物(停止高空拋擲物體)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判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責任是牽強附會的。(2)同時,本案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壹審法院判決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是將原告的訴訟請求變更為無權違約之訴。這是違法的,同時既然是違約之訴,為什麽還要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精神撫慰金?(3)壹審法院對“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理解也認為不妥。本案至今沒有證據證明損害是“違反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的。既然沒有這種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如何履行“制止”和“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職責?綜上所述,在建築物墜落或拋物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不是民法通則意義上的管理人。在未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賠償主體應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而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只承擔違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是侵權責任的合格主體。因專有部分墜物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既無侵權責任,也無違約責任;如果* * *部分墜物致人損害,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違約的,可以申請將物業服務企業列為第三人或者業主承擔責任另行起訴,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小學生無辜死亡,令人惋惜,令人同情。我們強烈譴責真正的“罪魁禍首”,積極倡導良好的社會公德,但人情不能代替法律。任何守法的組織或個人在強大的法律武器面前都是軟弱的。在我們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各方都應該知法、守法,為中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貢獻。作者: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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