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防和查處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若幹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查處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維護訴訟誠信,保障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維護司法權威,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是指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義務,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編造民事法律關系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
第三條易發生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
(壹)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涉及夫妻債務認定和處理的離婚和財產糾紛;
(三)有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產權屬糾紛;
(四)破產企業或者資不抵債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六)保險理賠案件;
(七)拆遷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標的,發生的財產分割、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八)以改制過程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產權糾紛;
(九)知名商標案件;
(十)當事人自願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並請求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十壹)其他有異常現象的情況。
第四條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能是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謹慎處理,防止虛假訴訟:
(壹)雙方當事人默契配合,壹方當事人承認對方當事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不合理,原被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實質性對抗;
(2)訴訟所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完全真實,存在壹些虛構的事實;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的;
(4)極容易達成調解協議;
(5)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原告撤訴;
(六)在訴訟中有其他異常表現的。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或者立案窗口設置虛假訴訟警示宣傳,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在送達訴訟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禁止虛假訴訟。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涉嫌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審查。包括審查當事方的身份、授權機構、當事方的地址和聯系信息以及其他形式要素。人民法院還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標的物的目的、履行方式、履行的依據、基本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
第七條對涉嫌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虛假民事訴訟的風險和法律責任,同時向院長和分管院領導報告,並附卷記錄案件異常情況。
第八條涉嫌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壹般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第九條法官審理涉嫌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當事人親自參加訴訟,必要時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
(二)加強對相關證據的審查,必要時根據權限調查收集證據;
(三)邀請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者出庭參加訴訟;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調解協議的合法性以及調解協議是否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未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不得出具調解書。
第十壹條對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審查,由立案庭或者業務庭進行,必要時可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審查後,對確屬虛假民事行為的案件,應當告誡當事人,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涉嫌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案件經審查確認為虛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第三人認為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由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十五條經審查確認為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生效裁判文書,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經審查屬於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對制造或者協助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案外人進行虛假民事訴訟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中介機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對參與制造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依照《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的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