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1、甲、乙、丙、丁四方簽定的合同約定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麽?
2、對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應當接受?
3、對丙的要求,宏大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正確?為什麽?
4、對甲的要求,應如何處理?
解答:
(1)甲、乙、丙、丁四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出資符合《公司法》中有關出資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貨幣、實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作價出資;甲、乙兩公司以商標權和非專利技術的出資均未超過宏達公司註冊資本的20%;宏達公司的註冊資本為5200萬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丁提出的退出要求屬於違反合同的行為,但是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可以接受丁的要求,但丁應賠償因違約給甲、乙、丙造成的損失。
(3)對丙提出的要求,宏達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因此,甲提出的轉讓其所有股權的三分之壹給戊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甲轉讓其出資時,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壹,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乙、丙公司均表示不購買甲欲轉讓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