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驗法則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中將?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壹事實?的情形規定為當事人無需舉證的事實之壹,這條規定涉及了事實推定。所謂事實推定,是法官基於案件審理的需要,結合已知事實和經驗法則,推導出未知事實的證明方法。例如,在壹起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中,無法查明成交前出讓方的出價金額,在查明合同成交價為20萬元的前提下,法官結合?買賣關系中成交的價格不會高於賣方的出價?這壹日常經驗法則,可以得出達成壹致前出讓方的出價應該在20萬元以上這壹結論。經驗法則在範圍上包括壹般事實、常見現象、社會慣例、生活常理、交易習慣等。
二、經驗法則的類型
按照相反情況的有無和概率高低,經驗法則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壹般規律型:此種經驗法則,往往是可以證明或符合邏輯的認知,不會有例外。例如,如果壹個東西是作品,那麽完成者必然是人類,因為動物和機器人完成的成果不構成作品。
(2)基本經驗型:此種情形下的經驗法則有高度蓋然性,但不排除例外。例如,如果壹個商標既缺乏顯著性又沒有經過大量使用,則極可能不被獲準註冊。
(3)普通經驗型:此種情形蓋然性較低,很可能被相反事實推翻。例如,如果壹項技術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競爭優勢,則滿足壹定條件可以構成商業秘密,但這不是絕對的。
(4)純粹偏見型:此種情形下的經驗法則壹般不具蓋然性。例如,壹項外觀設計專利上面的圖文設計同時還構成作品,有壹種觀點認為,壹旦外觀設計專利失效,相應的圖文作品的版權也同步失效。事實上,這種認為同壹載體上存在的數種知識產權會彼此影響同步失效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經驗法則的功能、局限與運用
(壹)經驗法則的功能
經驗法則是幫助當事人克服舉證困難,幫助法官認定事實的認識工具。借助事實推定,當事人只需證明容易證明的基礎事實就能使推定事實成立,這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例如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判定被告的惡意壹直是困擾審判實踐的難題,因為惡意屬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深藏於行為人內心深處不易為旁人察覺,因此在取證上十分困難,此時推定證明便有了運用的必要。經驗法則提高了訴訟效率,有利於訴訟經濟,同時又沒有傷害正義原則。
(二)經驗法則的局限
盡管在證據法上具有顯著的功用,經驗法則的使用仍然具有明顯的局限,主要表現為法官運用較低蓋然性的經驗法則推出的結論容易出錯。例如,裁判者根據某壹商品的質量鑒定合格的事實得出這壹商品不是假冒商品的結論,其得出結論的基礎在於壹條經驗法則,即?假冒的商品必然是偽劣的,正牌的商品必然質量良好?。
認真分析不難發現,這壹結論是錯誤的,因為相應經驗法則蓋然性不高,例外情況大量存在。因為,執法實踐表明,?假冒?的商品未必?偽劣?,而?偽劣?的商品也可能是正牌商品:
(1)?假冒?的商品未必?偽劣?,法定的鑒定機構往往是針對產品本身質量是否達到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及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而進行檢測,並不涉及產品本身的特性。換言之,如果造假者通過回收舊的正牌商品包裝容器後裝入另壹種成本較低但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商品從而造假,則其產品質量也可能通過相關的檢測,但是這種行為顯然屬於毫無爭議的商標侵權行為。
(2)?偽劣?的商品未必?假冒?:隨著質量控制因素日益復雜,很多商品可能由於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的質量管理存在差異而出現質量問題從而導致出廠的不同批次甚至相同批次的正品在質量水平上出現個體差異,有些甚至不符國家有關的質量標準。這說明,不能因為商標商譽的存在而反推商品質量必然良好,因為即使是正牌的商品也存在質量控制出現漏洞導致殘次產品出現的可能。
(三)經驗法則的運用
由前文可知,經驗法則如果運用不當可能會南轅北轍。因此,對經驗法則的運用需要遵循必要的規則:第壹,盡量避免在重大事實的證明上只依靠經驗法則做出判斷,最好能有相關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第二,運用經驗法則進行推定時必須判明該法則的類型和可信度;第三,運用經驗法則時就需要密切註意是否有例外情形的存在。當有證據表明有例外情況存在時,就應當毫不猶豫的推翻經驗法則。
例如,壹般而言,能夠提供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壹般是著作權人,但這並不絕對,因為實踐中也存在侵權人非法將相關作品搶先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能性,這時候,壹旦有更為有力的相反證據出現,就可以推翻?能夠提供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壹般是著作權人?這壹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