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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1、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經營者為主要負責人;住所為經營者的戶籍所在地;

2、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組織形式;

3、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個體戶和公司壹樣,都需要填寫經營範圍,也分為壹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

4、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場所;

5、個體戶工商登記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壹)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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