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家庭或聯戶。個體工商戶也可以使用企業名稱,並以企業名稱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聯戶。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個體經營的情況下,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在家族經營的情況下,債務由家族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登記需要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進行企業名稱預登記。名稱核準後,他們正式提出企業登記申請,準備登記材料,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材料,經審核後取得《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保管《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並在通知書通知的時間內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壹)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規定範圍內的核準註冊名稱專用權;
2.自有資產的占有、經營、處分和收益權;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生產經營;
4.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戶並申請貸款;
5.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生產經營;
6.自主決定用工形式、工資分配方式和職工工資水平,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7、按照國家和省的價格管理規定,自主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8、按規定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資格認定,自主決定內部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技能評定及聘用;
9、申報國家科研項目和開發項目;
10,申請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經營;
2.按時足額繳納稅費;
3、亮牌、亮證業務;
4、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和儀器,明碼標價;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個體工商戶的特點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經濟的法律表現,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的相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的主要是城鎮無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個體工商戶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並、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時,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個體企業。
三、個體工商戶與個體公司的區別:
1,名稱和經營場所不壹樣。個體公司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名稱,或者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也可以經營。
2.不同的商業實體和方法。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為同壹人,且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公司的投資人和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
3.個體公司總體規模壹般大於個體工商戶。個人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委派他人擔任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個體工商戶不能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另壹方面,雖然個體工商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著近年來外國人登記手續的簡化,提供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的情況逐漸淡化。
4.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在民事、行政和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公司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可以以企業本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在日常的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更多的時候是個體工商戶以公民個人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法律依據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幹涉。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個體工商戶發展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自願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經營者發生變更的,可以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相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簡化手續,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依法結清應納稅款,妥善處理原有債權債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