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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大神,我國商標註冊的相對禁止條件是什麽?

商標註冊的絕對禁止條件:

首先,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其次,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9)地理標誌:地理標誌用於商標,從地域上看並不違法。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地名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2.但證明商標部分除外;3.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三,《商標法》規定(第11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1)只能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三,《商標法》(第12條)規定,使用立體標記申請註冊商標的,只對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最後,《商標法》(第13條)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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