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足之處
《知識產權協定》主要規定了對版權和相關權利(包括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匯編)、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的信息等的保護問題,它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國際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華盛頓公約》等的規定是協調壹致的,並對這些公約的規定有所補充。該協定主要規定了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水平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措施與力度方面的要求。
與《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相比,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保護客體不全面。我國有關立法的保護客體是版權和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匯編、未披露的信息(即商業秘密),但不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識。(2)救濟措施不完備。例如,商標法、專利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專利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是終局的;沒有規定司法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等。(3)保護力度不合要求。例如,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對權利人提供的民事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
二、為適應入世需要對知識產權立法進行的完善
為了適應入世需要,我國新制定了《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予以保護,並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依《知識產權協定》有關條款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壹)著作權法:將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出租權作為壹項獨立財產權予以保護,規定對數據庫等匯編作品給予保護,對“合理使用”的原則與情形重新予以界定,規定司法當局為了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滅失,可以采取臨時措施,並且加重了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加大了對其行政懲罰力度。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做了細化,並對各項權利的內容做了界定,將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改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後50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50年,並且縮小了“合理使用”作品的範圍、加大了對制作、販賣盜版軟件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商標法:將商標的構成要素由原來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改為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在禁止使用的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標誌、檢驗印記;明確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保護;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向法院起訴;加重了商標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加大了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並規定司法當局為了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滅失,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增加了對地理標識、證明商標以及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持有的集體商標的保護。
(四)專利法:增加規定產品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加重了專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加大了對專利的司法保護力度,並規定司法當局為了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滅失,可以采取臨時措施;規定對專利評審委員會就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有關問題作出的復審決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此外,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也將作出相應修改;《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與《知識產權協定》第4節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邊境措施的規定是壹致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與《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關於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要求是壹致的,這兩個行政法規這次無需修訂。
三、為適應入世需要清理的地方有關規定
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應由國家制定,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屬地性,壹般以壹個國家的整個領土為保護範圍。所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標準如保護期限、專利申請維持費與年費的標準等,應由國家統壹作出規定。
但是,過去我國許多地方制定了在各自轄區內適用的有關商標的實體保護制度,比如省壹級的“著名商標”、地(市)的“知名商標”等。它們往往規定只有獲得本地(市)知名商標的,才能申請本省的著名商標;只有獲得本省著名商標的,才能申請國家的馳名商標。而且,只有在本地有生產基地的企業的產品,才能申請本地的知名商標、著名商標。這類規定就限制了企業申請國家馳名商標的權利,不利於我國企業獲得“馳名商標”,從而不利於我國產品將來走向國際市場、獲得其他WTO成員的自動保護。這些規定實際上設立了知識產權的實體標準,並且是以各地方的行政管轄區域為保護範圍的。因此,在這次地方性法規等的清理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下簡稱“兩辦”)要求地方廢止這類規定。
為了便利專利等的申請,有些地方制定了壹些申請專利手續及有關費用方面的規定。在這次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中,“兩辦”要求地方按照法制統壹原則,修改或者廢止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定,並要求按照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對不同成員的知識產權持有人同等對待,對其他成員知識產權持有人與本國知識產權持有人同等對待。
為了便利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有些地方制定了壹些行政性爭端解決程序及收費方面的規定,比如,規定了專利權人申請行政機關對侵害其專利的行為采取措施,對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進行調處的程序以及與此有關的收費。這些規定也要求按照法制統壹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進行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0回答者: zyc885 - 總兵 十壹級 12-1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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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的影響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預示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說,我們國家經過十幾年艱苦的長途跋涉,已經來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口。
中國"入世"後,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範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壹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壹。按照協議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經過1992年修改,在保護範圍與保護水平上,已經基本上符合了協議的要求。
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壹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壹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壹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壹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當然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們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各項義務,特別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關稅、開放國內市場的形勢下,我們的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然要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來保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就能贏得更多的主動。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壹片空白。我國上萬個大型的企業壹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還趕不上日、美壹個公司的申請,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更是微乎其微。據統計,我國十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壹年在國外就申請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是迄今為止管理貿易的唯壹多邊性文件,享有"交通規則"之稱,成為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依據。關貿總協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列入議程。1986年9月15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召開總協定締約國部長級會議,先後有108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談判,會議上就是否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直到會議閉幕的前壹天,在壹攬子妥協的基礎上,各方才勉強同意將知識產權談判寫進部長級會議宣言,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內。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談判,經歷了五年多的時間,終於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知識產權協議(草案)》。這個協議***有7個部分,包括總則及基本原則,有關知識產權有效性、範圍和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取得、維護和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決,過渡階段的安排,組織機構等***72條。這個協議的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不僅在很多方面超過了當時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規定,而且把關貿總協定關於有形商品貿易的基本原則和壹些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同時,還詳細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並規定,今後各締約方的國內法律均應向該協議靠攏,任何締約方未能按照協議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的,受害方可按照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中的交叉報復規則,對侵權方進行交叉報復。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逐漸加寬,份量在逐漸加大。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
壹是對民族文化的影響。外來文化產品通過新的傳播載體如互聯網傳播,對中國文化產生壹些影響。怎樣在開放的環境下和多樣性的潮流中堅持主流文化的主導地位,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我們在滿足公眾文化需求方面還要經歷考驗。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這既是影響國際關系的問題,也是我們關註的熱點。隨著文化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目標的推進,我國確實需要大力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我們民族創新的能力。如果讓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繼續幹擾出版市場,不僅帶來市場秩序的混亂,也將帶來不公平的競爭,帶來不良的文化,還會對民族創新能力造成危害。
當然,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時間很短,需要有壹定的時間來鞏固完善。有些西方國家在這方面對中國的過於苛求並不合理。我們打擊侵權盜版的決心不動搖,力度很大,國際社會都看到了,世界上沒有任何壹個國家像中國這樣,下這麽大的力量來“掃黃打非”,來保護版權,連美國人都非常贊賞我們的態度。但是,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時間,需要過程,需要國際社會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不要動不動就拿這個東西對中國施加壓力,成為影響我們對外貿易和文化交流的借口。這樣做,對中國、對外國,都沒有好處。我相信,這兩個問題我們能解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