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案件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刑法罪名和追訴標準如下:
1.虛報註冊資本罪(2014公司法修改後,僅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實收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2.註冊資本實收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
3.因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因虛報註冊資本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負責人行賄或者登記後從事違法活動的。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公司法》修改後,僅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雖達不到標準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
(二)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三)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
(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三,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本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單個銷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
不及物動詞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債權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
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雖達不到標準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嚴重損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二)造成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