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條 國家標準化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國家標準 。 國家標準應不低於國際標準水平。 國家標準可以分級分等。 企業主管部門要規定生產企業達到國家標準最高等級的期限。國家物價部門按標準等級,實行按質論價。第四條 產品的生產、儲運、經銷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企業主管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堅持質量第壹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承擔質量責任;管理和監督不力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維護用戶的利益。第六條 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優質標誌、認證標誌等都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壹致。
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第七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第二章 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八條 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要求。
產品的生產企產必須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要明確規定產品的質量責任。
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九條 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 達到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二) 根據不同特點, 有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應註明失效時間。優質產品必須有標誌;
(三)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許可證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本條(壹)、(二)、(三)項要求外,還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範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它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
電器產品,應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
(五) 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裝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必須有顯著的指示標誌和儲運註意事項。產品包裝上必須註明實際重量(凈重和毛重);
(六) 使用商標和分級分等的產品,在產品或包裝上應有商標和分級分等標記;
(七) 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第十條 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機關批準後,方可降價銷售,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
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
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第十壹條 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要求時,根據不同情況,由產品生產企業對用戶和經銷企業承擔質量責任:
(壹) 產品的壹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後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應負責按期修復;
(二) 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應負責更換合格品;
(三) 產品因設計、 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條要求, 用戶要求退貨的,應負責退還貨款;
(四) 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五) 由維修服務或經銷企業負責產品售後技術服務時,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