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應密切關註《中國商標網》等權威信息發布,對涉嫌與本企業的在先權利相沖突的他人申請註冊或已經註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申請。
(三)企業應充分利用銷售網點作為商標維權陣地,主動培訓相關銷售人員,通過銷售人員加強周邊市場巡查,及時發現侵權線索,提高維權效果。
(四)企業發現他人涉嫌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及時制定並采取應對措施,搜集並以公證方式固定下列證據:1.侵權商品及商標標識;2.銷售合同及憑證;3.生產、銷售、貯運場所照片;4.其他有關證據。
(五)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與侵權方協商解決、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公安部門報案等方式處理。
(六)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提交下列資料:
1.投訴書:包括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及相關情況,投訴的法律依據和要求,投訴日期等;
2.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明,商標權屬證明等;
3.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的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照片等。
委托投訴的,需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七)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向海關總署申請商標知識產權備案,加強進出口環節的商標保護。
(八)企業可通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範圍,提升商標保護強度。
(九)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企業特點建立商標專用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商標專用權糾紛方案。
(十)企業可依托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等中介組織或相關行業協會的法律優勢,整合資源,增強保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