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過程
1.黃金果本來是壹種植物名稱,近年來,由於生產葉面肥廠家的宣傳,黃金果已失去了原有的含義,成為噴施在花生等秋季農作物上葉面肥的通用名稱。黃金果的名稱使用權不應為壹個生產廠家獨占。
2.鄭州澳邦公司生產的黃金果肥料登記適用農作物為小白菜(蔬菜類),不適用於花生(油料作物),超出了黃金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沒有獲得黃金果商標註冊人蓮花公司的授權。《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鄭州澳邦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黃金果商標。
3.鄭州澳邦公司生產的葉面肥內有多效唑增劑,是壹種植物生長調節劑,產品性質為農藥。根據《肥料管理條例》的規定,肥藥混用的,應當取得農藥登記證。根據《農藥廣告審查標準》第七條規定,農藥廣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法,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及政府批文上產生錯覺。鄭州澳邦公司的宣傳及經銷商文某在電視臺投放的廣告,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排擠、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為了查清事實,辦案機構對葉面肥和多效唑增劑的產品性質是否為農藥以及是否應當取得農藥登記證等問題,請教了農業方面的專家。據XY縣植保站高級農藝師劉某介紹,葉面肥也稱為植物營養劑、植物復合液肥,它是把氮、磷、鉀、鐵、鋅、錳、硼、銅等大量元素或微量元素集中在壹起制成的壹類營養物質,在作物根系吸收水肥不良時進行葉面噴施以補充養分,促進作物生長發育。產品通用名稱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業部肥料登記證有核定適用的農作物,但原則上適用所有的葉面作物;如果要擴大適用農作物範圍,應該到農業部進行登記。
據了解,植物生長調節劑(Plant growth regulators)是壹類與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學效應的物質,已發現具有調控植物生長和發育的功能,是人工合成的具有植物天然激素活性的壹類有機化合物,產品性質為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並不適用所有的農作物,如農業部2003第274號公告對丁酰肼(又名比久)在花生油料作物上的使用作了禁止性規定。XY縣市場上銷售的葉面肥大部分都是葉面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雙效合壹的品種,植物生長調節劑具有減少植物受藥表面的張力,以及增加液肥在受藥表面的停留時間、滲透力、展著力而令植物快速吸收的功能,作為助劑如果只是少量添加(5%左右)在葉面肥裏,不會改變產品的特性。此類葉面肥在農業部按肥料進行登記,但應當標明助劑的名稱和含量。
處理結果
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尼斯協定第九版)所作的壹般說明,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第6358117號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商標為黃金果,核定使用商品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肥料等,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壹類0105“用於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化學制劑”,而不是第五類0505的“殺蟲劑、農藥”。結合農業專家的意見,辦案機構認定:
2.鄭州澳邦公司生產的葉面肥含有多效唑增劑,是壹種植物生長調節劑,與其肥料登記證核定的水溶性肥料為類似商品,屬用於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因而不構成在農藥產品上的虛假宣傳。
3.XY縣經銷商文某超出肥料登記證適用的農作物,在XY縣電視臺對其銷售的葉面肥產品在功能、用途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5萬元罰款。
分析思考
1.商標專用權包括許可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本案中被許可人鄭州澳邦公司農藥登記證核定適用商品是水溶性肥料,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品是植物生長調節劑、肥料,第三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未經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蓮花公司或鄭州澳邦公司有權予以禁止。當事人稱黃金果是使用在花生油料作物上的肥料通用名稱,缺乏事實依據。
XY縣工商局處理這起案件歷時近兩個月,辦案人員有以下幾點體會。
最後,要積極開展案後指導,規範競爭行為。此案結案後,XY縣工商局特意召開雙方當事人及有關農資經營者參加的懇談會。與會人員都認為,無序競爭最終損害的是所有經營者的利益,紛紛表示壹定要規範經營行為,自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實現***贏。
□劉慶光 黃喜才